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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未休年休假要补偿吗

  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了劳动者拥有年休假的权利。那么员工离职,未休年休假要补偿吗?下面一起来通过案例了解相关知识~

员工离职,未休年休假要补偿吗

  案情:

  小李大学毕业后在某广告公司工作了1年多,至2012年11月1日跳槽进入X公司担任文案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小李每月工资5000元。2013年6月16日,小李因与上司发生争执提出辞职,上司当场同意小李离职并要求其当天办理退工手续。小李在办理离职手续时提出要X公司支付其5天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而X公司则认为小李无权享受年休假,理由有二:一是小李在X公司未做满一年,不具备享受年休假的资格;二是小李属于主动辞职,不是因X公司方面的原因而致劳动关系解除,所以公司没有必要支付年休假补偿。之后,小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X公司支付5天的年休假补偿。

  仲裁结果:

  本案仲裁受理后先依法进行了调解,但X公司与小李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后仲裁庭依法作出裁决:X公司应支付小李3天的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1,380元(5,000元÷21.75天×3天×2倍)。

  分析:

  一、员工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能否享受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有“需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这一前提条件,实际上并不限定必须是现用人单位或同一用人单位,它既可以是前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是现用人单位,还可以是两个以上不同用人单位连续计算的情形。小李在前一用人单位已连续工作1年多,所以小李进入X公司后即享有年休假的权利。

  二、员工主动辞职,单位能否不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

  带薪年休假是员工在工作期间所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如果员工在职期间单位未安排休年休假,员工也未主动放弃,则在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予以补偿,这也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发起方不同而存在免除的情形。即:在员工主动辞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应对其应休未休年休假部分依法予以补偿。

  本案中,X公司完全可以在小李提出辞职后安排其将应休未休的年休假休掉,然后再办理退工手续,就不会有年休假补偿问题。而X公司并没有这样做,其在小李提出辞职当日即办理了退工手续,并未安排小李休年休假,依法应该支付相应的工资补偿。

  三、小李是否可以像其主张的那样享有休5天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里的5天,是假定2013年小李都在X公司工作的情况下核定的年休假天数,小李中途与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则要根据其在X公司工作的实际日历天数进行折算。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X公司应当按照小李2013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出小李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3天(228÷365×5),然后据此支付小李3天的未休年休假补偿。

  法律知识: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