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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评选通知范文

时间:2019-02-14 06:18 通知 五一劳动奖章评选条件

  2017年全国五一评选表彰工作已经开始啦,你准备好了吗?如下是CN人才网小编整理的2017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评选通知范文,欢迎阅读。

  2017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评选通知范文一

  一批在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职工,分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和全国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为做好我省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范围

  全国五一劳动奖包括五一劳动奖状和五一劳动奖章。其中,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中国籍员工。全国工人先锋号授予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所属的部门或单位。已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和全国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的,原则上不重复授予。

  二、推荐评选条件

  全国五一劳动奖和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必须符合《全

  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

  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总工发〔2011〕77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具有省(部)级表彰的荣誉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创新创造潜能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模范践行新发展理念,着力振兴实体经济,促进经济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一带一路”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安定,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加快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业提质增效,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加强节能环保和生态建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绿色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推进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推进脱贫攻坚工作,帮助贫困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推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要优先推荐具有工匠精神的高技能人才和优秀技术工人;注重推荐在重大工程、促进区域发展劳动和技能竞赛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职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全国五一劳动奖和全国工人先锋号推荐对象:

  (一)存在未全员签订劳动合同、拖欠职工工资、不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社会保险金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形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二)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整改,未参加“安康杯”竞赛活动以及没有达到“安康杯”竞赛考核标准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负责该方面工作的人员;

  (三)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环境治理不达标的企业及其负责人;未完成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任务的企业及其负责人;

  (四)列入违法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负责该方面工作的人员;

  (五)不按法律规定建立工会组织、拨缴工会经费、进行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不依法实行厂务公开、签订集体合同、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未依照《公司法》有关要求建立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不能正常开展工会工作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负责该方面工作的人员;

  没有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的企事业和车间、工段、班组(科室)不能作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工人先锋号推荐对象;

  (六)劳动关系不和谐,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负责该方面工作的人员;

  (七)有能力但未按规定落实劳动模范有关待遇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八)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

  (九)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有违法违纪嫌疑、执法执纪部门正在对其调查处理的单位,不得作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推荐对象,其主要负责人不得作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推荐对象;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有违法违纪嫌疑、执法执纪部门正在对其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作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推荐对象。

  副厅级及以上干部以及由中央组织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参加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党政正职不参加评选。县级以上工会干部未被评为河北省职工信赖的工会干部的不能作为被推荐对象。

  三、推荐名额、有关比例要求及推荐办法

  (一)推荐名额

  2017年,全国总工会分配给我省的名额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名额4个、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名额30个、全国工人先锋号名额29个,其中,企业负责人2人,机关和事业单位县处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不超过1人。

  各市(单位)要至少上报1个在本地区、本系统事迹突出、影响较大的推荐对象作为全国重点宣传对象的候选对象,同时上报其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二)有关比例要求

  推荐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和一线。严格执行全总规定的比例;少数民族职工和女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1.推荐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人选中,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55%,科教人员不低于20%,农民工不低于10%。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指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等国家级奖励),可按科研人员推荐;按科研人员推荐的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人选,需提供“国务院特殊津贴”或国家科技奖励等国家级奖励的有关证明。

  2.推荐的全国工人先锋号先进集体中,企业班组不得少于70%。

  3.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在全国五一劳动奖和全国工人先锋号中的比例均不得低于35%。

  (三)推荐办法

  全国五一劳动奖和全国工人先锋号的推荐对象均应自下而上,优中选优,层层选拔产生。其中,县级以下工会(含县级)实行差额评选程序,即先进行初始提名,再采用差额方式确定推荐对象。

  各市(单位)要严格按照分配名额推荐。推荐各类对象时,要分别报送1-2个预备对象,并对预备对象进行排序和标注。凡出现推荐对象不符合条件、身份性质等达不到有关比例要求的,即从该市(单位)的预备对象中依次递补,预备对象均不符合条件的,则从其他市(单位)预备对象中替补。奖章的预备人选均须为一线人员,一般应有1名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预备对象与正式对象履行相同推荐程序。

  省产业工会、省总对口单位共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名额1个、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名额5个、全国工人先锋号13个。统筹考虑单位性质、近年来三次(2013年、2014年、2016年)推荐评选中使用名额情况、我省产业发展导向等因素,参与差额推荐评选。奖状、奖章、先锋号不重复获得。

  (四)有关要求

  1.各市(单位)须按照推荐要求,组织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出具对所推荐对象身份、事迹真实性认定的专项报告,签字背书。

  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如实填写推荐信息,逐条逐项出具证明材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供2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省总工会审核推荐材料时,如发现存在要求填写而未填写的情况时,将视为推荐对象不符合此项条件,取消该对象的推荐资格。

  2.各市(单位)要优先推荐创新型、工匠型职工,优先推荐属于战略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大智移云”新一代信息产业、生命健康产业、新能源和清洁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特种机器人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信息服务、金融服务、科技服务、电子商务、工业设计、文化创意、旅游休闲、健康养老等)的企业及其他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

  3.各市(单位)不再推荐户籍地和工作地不一致的跨省(区、市)农民工。

  4.凡涉及伪造身份、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一律取消推荐资格并取消推荐名额,从其他单位推荐人选和预备人选中递补。

  四、推荐评选工作程序和纪律

  推荐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和全国工人先锋号必须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普通劳动者,坚持评选标准,严格推荐程序,严明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监督,保证评选质量,取得积极效果。

  (一)坚持民主推荐。全国五一劳动奖和全国工人先锋号的所有推荐对象,必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审议通过,职代会闭会期间则由职代会授权的职代会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推荐对象还须在所在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履行民主程序的情况,须提供所在单位职代会决议、公示证明、县级以下工会实行差额评选的证明材料和省(部)级表彰荣誉证书(或决定)等相关材料;凡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按未履行规定程序对待。

  (二)严格履行推荐评选程序。推荐评选工作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查及所在单位、省级和全国三级公示。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的企业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企业负责人,须经发展改革、劳动保障、环境保护、人口计生、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安全监察等部门审查同意。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的申报还须经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同意。被推荐人选是机关和事业单位县处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纪检部门同意。推荐非公企业及其负责人要充分听取地方统战部门的意见。

  (三)严肃推荐评选工作纪律。要坚决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评选表彰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工作程序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处理群众举报,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对于伪造相关材料,或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集体和个人,一经查实后立即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且不得递补或重报。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五、加强对推荐评选工作的领导

  各推荐单位要成立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部署本地区本系统推荐评选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建立工作责任制,严把名额比例关、评选标准关和评选质量关,进一步做强全国五一劳动奖、全国工人先锋号工作品牌。

  六、工作进度安排

  请各市总工会、省有关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总工会有关对口单位工会于2017年3月24日前将重点宣传对象的材料和全国五一劳动奖、全国工人先锋号推荐对象基本情况汇总表、每人(集体)200字以内的事迹材料、所在单位职代会决议、公示证明、县级以下工会实行差额评选的证明材料和省(部)级表彰荣誉证书(或决定)等相关材料及电子版报省总工会。省总工会将履行审核、会议研究、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向全国总工会申报、省级公示、提交重点宣传对象(2个)等工作。

  凡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推荐上报影响履行省级程序的,按放弃推荐对待,其名额从其他单位推荐人选和预备人选中递补。

  河北省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联系人:郝永利、尉莉,联系电话:0311-67569203、67569202(兼传真),邮箱:hbldmf@hebgh.org。

  河北省总工会

  2017年3月10日

  2017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评选通知范文二

  各分工会:

  2017年全国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的评选工作已经开始,3月10日,沈阳市总工会下发了《关于推荐2017年全国五一劳动奖和全国工人先锋号的通知》,对今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的推荐评选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现将沈阳市总工会《关于推荐2017年全国五一劳动奖和全国工人先锋号的通知》(见附件1)及《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见附件2)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申报。

  一、 申报截止日期:2017年3月13日上午10时。

  二、申报所需材料:

  1、推荐对象简要事迹材料(500字),纸质版一份,加盖基层党委(党总支)章,同时上交电子版。

  2、推荐对象的省部级荣誉基础证明材料。(证书或决定原件及电子版)

  三、材料报送到校工会。

  四、联系人:孙安;联系电话:13940343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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