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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创业担保贷款最新政策

时间:2020-02-20 10:00 通知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2018

  下面为大家整理了山西省创业担保贷款最新政策 ,希望大家的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5〕49号)精神,结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规定,进一步促进创业扩大就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小微企业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中的一项),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本细则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本细则所称经办金融机构,是指由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细则所称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法人机构。

  第二章 贷款对象范围和用途

  第三条 符合下述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凡年龄在劳动年龄以内、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包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其它城乡劳动者,也可申请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政策

  第三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一)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刨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或虽未达到规定比例但达到20人以上;

  (二)与新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单位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贷款额度。各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高校毕业生合伙经营或者组织起来创业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高校毕业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高校毕业生已经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贷款再扶持。

  各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

  第七条 贷款期限。各经办金融机构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货款经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各经办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经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2年。

  第八条 贷款利率。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具体标准为:贫困县(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其余地区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并结合贷款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各经办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各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可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不再通过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第五章 担保基金

  第九条 各市、县(市、区)要将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担保基金由地方财政部门筹集,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第十条 担保基金用于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和再担保。

  第十一条 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竞争性存放原则确定一家或几家银行专户存储。担保基金担保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在该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适时补充扩大担保基金规模,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第十三条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经办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履行追索义务。追索期满,借款人仍未偿付的贷款本息,由担保机构审核办理代偿资金的拨付手续。在规定期限内确实无法追偿的,担保机构可按照规定程序申请风险补偿金予以补偿。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一)借款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资格认定证明;

  (三)借款人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资格认定证明和相关贷款申请材料,分别向受托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提出担保申请和贷款申请;

  (四)经办金融机构在收到贷款申请7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五)经办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贷款贴息资金。

  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金融机构贷款结息的时间确定。

  第七章 贷款贴息管理

  第十五条 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的贴息标准予以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担。

  我省自行出台的相关创业担保贷款规定,因扩大范围、提高补贴标准等超出国家政策规定而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部门金额负担。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分担比例为5:5,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的分担比例为5:5。

  市、县的分担比例由市级财政部门确定,原则上市级财政负担比例应占该市财政负担资金总额的50%以上。对未按规定比例负担资金的市、县(区),经省财政厅驻各市财政监察处或审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取消该市、县(区)下年度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资格。

  第十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其中,对贫困县(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其余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金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担。

  第十八条 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十九条 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经办金融机构于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担保机构审核,并附贷款计收利息清单。

  贴息资金申请应包括贷款发生额、季初余额、季末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资金金额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担保杌构收到经办金融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担保机构报送的贴息申请进行审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贴息资金给经办金融机构。

  (四)年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经办金融机构将上一年度贴息资金申领、汇总情况及明细表报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担保机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担保机构审核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五)市级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负责审核、汇总辖区内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材料的市,省级财政部门不再受理。

  (六)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审核、汇总全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报送财政部和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七)财政部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结合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意见,向省级财政下达贴息资金预算,并抄送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八)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预算后,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案,结合全省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贴息资金。

  对上年末贴息资金有结余的市,相应减少安排该市当年

  贴息资金的数额。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市当年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对主要以基础利率或低于基础利率发放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可给予适度倾斜。

  第八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及时协商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问题;定期对经办金融机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征信系统管理和查询工作,为金融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明确担保基金来源和补偿机制,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办法,要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对借款人资格、创业形态等情况进行核实,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做好创业担保货款的各项指标的统计工作,做到分级汇总,按月逐级上报。

  第二十四条 经办金融机构要坚持为民、便民、务实、高效原则,梳理简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手续,细化完善贷款管理具体操作措施,扎实做好借款人资信调查和还款能力评估,切实履行贴息项目审核职责,全面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按季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鼓励经办金融机构通过营业柜台、手机客户端等多种渠道公示贷款办理流程和贷款申报材料要求。

  第二十五条 担保机构应积极做好对借款人的担保服务工作,简化担保条件和手续。对担保的贷款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确保担保基金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按季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和使用情况。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此前发布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没有新的明确规定的,仍按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实施前已生效的小额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