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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位租赁协议书

  摊位租赁协议书一: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自愿谢协商,并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赛鑫市场 租赁给乙方经营,租赁时间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日止。

  第二条:乙方在经营期内,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认真执行甲方与赛鑫商贸公司签订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文明经营,守法经营,不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占用消防通道。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交清各项费用后,即可进场经营,每年的转租费 元,(大写: )

  如二年之内因公司摊位费涨价,乙方应补交给甲方。租金一年收取一次,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收取一次租金。如以后相关部门征收由甲方交纳完之后以收据或发票为准再向乙方收取,如继续减免,则乙方不用向甲方交纳。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开始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摊位租赁协议书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就甲方摊位出租给乙方使用,为明确双方权力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方出租位于洛阳市隋唐遗址公园内中心广场东主干道道沿上第 号摊位给承租方经营( )。

  二、租赁期为15日,自2015年2月19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

  三、租金(大写): 元/15日整(¥ 元)。

  合同签订一次性交清总款。

  四、乙方所有物品及设备的保管、财产安全自行负责,甲方不负责乙方经营商品、财产丢失赔偿责任。

  五、保证金及管理办法:

  1保证金:为了庙会统一、规范的管理,约束所有商户的经营行为,保障乙方的权益,特别设立保障金,乙方共交纳保障金 元。

  2、保障金管理办法:如乙方受到顾客投诉,兜售违法、不合格食品等行为的,将扣除部分保障金,扣除部分需在两日内足额补齐,否则按照自动解除协议处理。

  3、乙方受到顾客投诉一次,经核查属实,按情节严重程度,处以罚款。

  4、如乙方在甲方无理闹事,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所有保障金,屡教不改者,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项目结束后,乙方若损坏甲方物品,照价赔偿,甲方返还乙方保障金。

  6、乙方不得经营协议内容外的商品, (如小吃之类)。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退租金,乙方自动退场。

  六、乙方应做好周边环境的卫生清洁工作,配合甲方维持庙会秩序,维护设施完整,维护公共安全。

  七、严禁私拉乱接,使用大功率超过1000W的电器设备,严禁在市场内陈放、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规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若遇天气原因等不可抗力因素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经营中的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九、乙方若擅自将摊位转租、变相经营、不按合同内容商品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三无商品、欺行霸市、违反国家及甲方安全管理规定、不遵守园区管理规定,不按约定用途使用摊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当日内将租赁的摊位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完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

  摊位租赁协议书三:

  出租人(以下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地下商业街二期13号商铺租给乙方。

  二、租赁期从2007年09月01日至2011年9月30日止。

  三、租金每年壹万陆仟元,四年内租金不变,四年后按市场价格定。四年内分期付款,每年9月1日交租金。

  四、合同期间甲方有权出售该房屋,但应保证本合同继续有效。

  五、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再度议定租金,如意见统一可以继续租用。如有不同意见,甲方有权收房屋。如甲方继续出租或出售,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用权和购买权。

  六、租用期间乙方负责水、电、取暖费、电视、电话费、环卫、工商、税务等有关营业费用及国家规定的税费。

  七、在租用期间,甲乙双方必须履行此合同,不得随意中止合同,乙方交甲方风险押金贰仟元整,让乙方退换房屋,如违约赔偿乙方损失,乙方未能履行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乙方所交租金不退还。

  八、租赁期间,如果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须赔偿另一方人民币贰仟元。

  以上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宅电: 宅电: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