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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新规专家解读

  监管层近日出台的险企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保险公司股权监管制度大幅修订,使得业内开始关注险企股权规范的未来走向。分析人士认为,此次修订的征求意见稿提高保险行业的准入门槛,强化险企股东监管的政策措施,是为了防范其他资本冲击保险行业,维护保险行业的健康稳健发展道路。此举有助于推动当前市场争夺保险牌照的投资活动回归理性,也进一步约束了现有保险机构股东利用保险资金进行跨界激进投资的行为。以下是CN人才网小编整理分享的保险监管新规专家解读,欢迎阅读。

  1月24日下午,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至此,市场传闻已久的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细则尘埃落定。

  简单来说,《通知》的具体规定可以拆分为三层解读:一是根据保险机构对于上市公司的持股份额分三层监管;二是严控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重大股票投资,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三是《通知》明确了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保监会方面透露,当前,保险资金股票投资余额达到1.2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比例不到10%,目前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整体尚有较大空间。多位业内人士向澎湃新闻表示,“严监管”对于规范行业发展具有正面意义,且并不会影响保险资金投资股票的积极性。

  严禁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

  险资股票投资新规剑指“非保险一致行动人”。

  为进一步防范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风险,《通知》重点强化了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举牌或收购行为监管,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新增投资部分应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时,保监会可以采取暂停保险机构资金最终流向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等监管措施。此外,《通知》还要求保险机构在获得重大股票投资备案意见或上市公司收购核准文件前,不得继续增持该上市公司股票。

  这一系列表述,不禁让人联想起2015年-2016年以来的宝万之争。不过,根据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对行业的调查,在所有险资举牌的案例中,94%以上的资金并没有控制上市公司或者成为大股东的想法,只是希望未来获取好的财务投资回报,成为“友好投资人”。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副教授陈华向澎湃新闻表示,对于上市公司来说,险资若是“大举进入”,无疑会从一定程度上改变公司原有的治理结构。由于险企在上市公司的细分行业中不具有成熟的管理能力,若是一味以“收购”为目的进驻,或将对上市公司运营造成一定影响。

  此外,为促进保险资金对上市公司经营发挥良好协同作用,《通知》进一步提出保险机构应当做友好投资人,要切实与上市公司股东和经营层沟通。保监会将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协调,及时通报保险机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情况。

  单一股票投资占比下调至5%

  本次《通知》明确了两个百分比:一是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二是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早在2015年下半年,资本市场出现大幅波动,保监会及时响应国家关于稳定资本市场的工作部署,出台提高投资单一蓝筹股和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的救市政策。根据2015年7月保监会发布的《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将投资单一蓝筹股票的比例上限由占上季度末总资产的5%调整为10%;投资权益类资产达到30%比例上限的,可进一步增持蓝筹股票,增持后权益类资产余额不高于上季度末总资产的40%。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投资比例调整并不意味目前超出投资比例的6家保险机构将要卖出一定金额的股票,何况目前超出比例的涉及资金仅占整个行业的1%,一些大型的保险机构月度规模增长带来的投资股票额度就可能可以覆盖这一影响。这个宽限期的设置将大幅降低对资本市场的扰动,甚至是实现“零影响”。

  从整个保险资管行业看,权益类的投资比例一直在20%左右。2016年11月保监会数据显示,保险资金运用余额13.12万亿元,其中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1.88万亿元,占比14.37%。从数据看,保险资金在资本市场中的比例仍有上升空间。

  陈华向澎湃新闻表示,“严监管”并不会影响险资入市的热情。从必要性来看,在“资产荒”的大背景下,上市公司对于险资来说无疑是一个不错的投资标的;从可行性来说,险资作为长期投资者,理应在市场低位选取优质投资标的以期优质回报。

  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投资需进行事前核准

  保险资金投资应当以“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在2016年12月13日保监会召开的专题会议上,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强调了这一监管原则。更早追溯到2015年3月,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就提出了这一监管原则,之后又多次提及。

  本次《通知》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根据持股份额变化,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对占绝大部分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当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大资管时代的来临,在保险资金运用领域推行分类监管,是适应保险资金内在属性及稳健、多元创新发展,防范风险失控阻隔风险蔓延,充分利用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率,推动保险资金全球化配置的现实需要及有效路径。从保险资金运用领域分类监管实践看,从2007年颁布实施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到此后陆续出台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保险资金投资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指引》等规定,都体现出分类监管的政策意图和探索趋向。需要强调的是,其中对正常的一般股票投资不增加限制性措施,这一分类监管的设置不会影响保险资金的正常投资行为,更不会影响资本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

  保监会方面表示,下一步,保监会将继续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体系建设,在“偿二代”规则基础上,综合评估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情况和管理状况,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提高行业稳健运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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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强化险企股东监管

  近日,保监会就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进一步加强股权监管、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对相关风险隐患的查处手段和问责力度。保监会表示,2016年以来,保监会对现有股权监管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深入研究股权结构、资金来源、穿透式监管等重点问题,对《办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征求意见稿意在进一步严格股东准入标准,强化股权结构、股东监管,加强资本真实性核查,强化审查措施和问责力度。

  股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股权监管是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管层的举动,引发了业内对于险企股权规范现状和未来趋势的关注。长江证券分析师蒲东君表示,加强股权监管,从事前事中事后建立多角度、全方位的监管体系。征求意见稿延续了保监会的一贯态度,对于上市险企而言,征求意见稿符合其一贯经营理念,并不存在负面影响。

  首创证券分析师邵帅认为,此次出台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是透过保险公司本身,对隐藏在保险企业背后的各路产业资本进行清查监管,是从保险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角度规范保险公司股东的投资性质和经营风格,以此来保障保险业回归保险本身,成为社会稳定器。从监管意图来看,此次提高保险行业的准入门槛,强化险企股东监管的政策措施,是为了防范其他资本冲击保险行业,扭曲保险行业的保障本质和正常秩序,维护保险行业的健康稳健发展道路。

  争夺保险牌照料回归理性

  在加强股权管理制度建设的背后,是各路资本对于保险牌照看好并纷纷尝试获得展业资格的尝试。近日,保监会批复同意北京顺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共同发起筹建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监会批复不予许可福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保监会批复称,经审核,大连机车商业城有限公司等公司申请设立的福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定位不明确,从其申请的业务范围、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等材料看,没有论证形成差异化经营理念和系统可行的商业模式。另外,其拟任总经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且主要发起人大连机车商业城有限公司、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要求。

  在监管部门大力规范保险业回归保障的背景下,保险牌照市场恰逢正本清源时机。蒲东君认为,对于保险业的准入机制和股权的获取加大了监管力度,坚决引导保险业回归保障本源,拒绝让保险公司成为一些机构的融资平台。此次修订提升了保险业准入门槛,牌照价值凸显。

  邵帅表示,保险公司作为一个金融资本的投融资平台,在实际的资本运作过程当中,凭借稳定的低成本融资和多元化的投资渠道而受到各路资本青睐,再加上其本身所具有的高杠杆属性,更是成为各家资本大鳄竞相追逐的对象。监管层此次修订股权管理办法,提高了保险行业的准入门槛,增加了保险公司股权的获取难度,表现出监管层引导保险公司回归保险本业,防范其成为部分产业资本的融资平台和杠杆收购工具的政策本意。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有助于推动当前市场争夺保险牌照的投资活动回归理性,进一步约束现有保险机构股东利用保险资金进行跨界激进投资的运作活动。

  首创证券研究报告认为,对于上市的大型保险公司来说,其一贯稳健的经营风格和保守的投资策略注定公司不仅难以受到严格监管的负面影响,反而可以凭借保险牌照的稀缺性和中小险企疲于应对监管的有利环境,抓住机会实现市场份额的进一步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