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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暂行办法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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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市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暂行办法20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农民工创业,提高农民工创业贷款的经办效率和质量,扩大贷款规模,以创业带动就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桂人社发〔2015〕33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是指自愿申请,村委会(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第一书记”等推荐,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担保基金担保,经办银行核准发放,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自主创业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一书记”是指各级党委、政府选派到村担任党组织第一书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同级财政筹集,用于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受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负责运作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的担保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核准承担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认定条件

  第七条 贷款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北海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进城务工半年以上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和第一书记推荐的农民。(二)经营场所及注册地在北海市范围。(三)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

  第九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或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展期贷款不予贴息。

  第十条 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贷款程序:

  (一)自愿申请。贷款申请人可向村委会(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第一书记”提出申请,填报《北海市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见附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贷款项目用途说明、抵押担保意向和还款计划;

  2.劳动合同、社保缴费凭证、工资单(银行凭证)等进城务工半年以上的证明材料,或由村委会出具外出务工证明(经“第一书记”推荐的农民除外);

  3.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已婚人员还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4.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组织推荐。村委会(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或“第一书记”对贷款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后,须5个工作日内,出具推荐意见后提交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三)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农民工创业担保贴息贷款政策的,提出具体审查意见。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签署审核意见后送经办银行评估。

  经办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计划效益、信用评估、还款方式、责任能力等进行实地考核评估,并签署是否同意贷款意见后送担保机构。

  1.对既符合国家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贴息贷款政策,又符合农民工创业担保贴息贷款政策的的贷款对象,优先推荐纳入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贴息贷款政策予以支持,按照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贴息贷款相关规定办理贷款和贴息手续;

  2.对符合农民工创业担保贴息贷款政策的,提出纳入农民工专项扶持资金贴息项目的支持意见,将审核合格的贷款申请材料报送担保机构审定;

  3.对不符合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和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应向贷款人员说明原因。

  (四)担保机构担保。担保机构收到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履约责任能力等进行实地考察,承诺担保后,将申请人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当地经办银行审定。

  (五)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经办银行5个工作日内依据贷款申请的有关材料审定贷款,符合有关规定的,发放贴息贷款,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向贷款人说明原因。贷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及贷款展期,应按经办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经办银行应按季度将当季发放贷款情况反馈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抄送当地人民银行及财政部门。

  第五章 担保基金的筹措、管理和运作方式

  第十二条 担保基金的筹措和管理。农民工创业担保基金由当地人民政府设立,承担贷款的担保责任。担保基金主要由财政部门筹措,专户储存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

  财政部门要积极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每年视财力、放贷规模情况适当安排资金,扩大担保基金规模,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担保资金可从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农民工创业专项奖补资金中统筹安排。经自治区同意,在确保本地区贷款贴息支出需要的前提下,可调整自治区下达的农民工创业贷款贴息资金用于补充担保基金。

  第十三条 担保基金运作方式

  (一)担保机构运作。财政部门根据担保基金余额情况,下达年末担保贷款余额控制总额,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年末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

  (二)经办银行运作。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担保基金余额情况,下达年末担保贷款控制总额,经办银行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年末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以此方式发放的贷款造成的损失,由经办银行承担20%,县区财政承担80%。

  第十四条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为贷款申请人提供创业咨询、创业培训指导,创业申请受理及资格审查等服务;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应为贷款申请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审查放贷服务,积极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不得向贷款申请人收取任何形式的手续费或担保费。为保证担保机构业务的正常运行,由财政部门按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本金的1%向担保机构支付担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