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首页> HR智慧 > 合同范本 > 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范本

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范本

  导语:劳务派遣人员如何保护自己的劳动者权益?以下是CN人才网收集整理的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范本,欢迎阅读。

  合同编号:

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福建富民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入 职 声 明

  本人就受聘于福建富民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事宜作如下声明:

  一、本人自愿作为公司的员工,从事派遣岗位服务工作。

  二、本人在此声明:本人已了解并同意遵守公司的《入职须知》、《退职须知》和《报销生育保险须知》、《申报工伤须知》、《办理退休须知》、《办理养社会保险转移须知》、《离职后申请失业金须知》等事项,并愿意执行。

  三、本人在此声明:本人向公司出示的、陈述的任何有关本人自身情况的说明都是真实的。本人自身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学历、学位、技能、工作经历、家庭情况、婚姻状况、身体状况、社会保险情况等等。若本人就上述自身情形为不实陈述,则视为本人的欺诈行为,公司可以据此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合同,并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本人的不实陈述给公司和自身造成的损害,由本人承担。

  四、本人在此声明:于本声明签署之日起,本人与任何其他单位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并且,本人受聘于公司不会违反本人对前雇主的任何竞业限制义务,公司不会因雇佣本人而引发任何诉讼。任何公司因雇佣本人而引发的任何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五、本人在此声明:本人对前雇主或其他任何单位不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本人承诺不将任何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带入公司,并不在公司使用。任何因本人违反对第三方的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六、本人在此声明:在此之前,公司已向本人明确告知了派遣企业、工作岗位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和工作岗位职责,并出示了公司以及派遣企业现有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且,本人清楚公司将根据情况不时更新这些规章制度,本人表示将对其予以严格遵守。特别强调,本人理解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政策,本人将严格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七、本人在此声明:在公司和派遣企业工作期间,不得存在以下违反职业信用的行为:未满约定的服务期限提出辞职;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辞职但未办理工作交接;违反工作纪律被甲方辞退或开除;借派遣企业公款未还;侵占派遣企业财产;约定违约金未付;约定赔偿金未付;违反公司和派遣企业保密规定,泄露秘密;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派遣企业财物。

  声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福建富民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乌山西路318号鼓楼科技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程新华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 年,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派遣至(下称:用工单位)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具体的岗位职责、工作要求和任职标准等,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说明书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同意甲方和用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本企业规章制度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甲方和用工单位可以根据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乙方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 乙方在工作期间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用工单位可以根据本企业的规章制度调整乙方执行的工时制度。

  第四条 乙方享有在法定假期和用工单位规定的假期休息的权利。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用工单位安排乙方加班的,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给予相应的报酬或安排补休,具体按照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五条 甲方和用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六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和用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方和用工单位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与其岗位有关的劳动安全规定和操作规范,自觉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八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和用工单位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和用工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按月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具体标准按照用工单位的薪酬制度执行。甲方可以根据用工单位的业绩、规章制度、乙方的工作表现和能力,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甲、乙双方对劳动报酬另有约定的,通过专项协议明确。

  第十条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为税前工资,个人所得税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休息休假、患病或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均按照国家、甲方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六、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乙方同意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七、规章制度约定

  第十三条 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和甲方及用工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和用工单位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企业规章制度给予乙方奖励或惩处。

  第十四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和用工单位可以依法根据国家、上级主管单位有关规定和甲方管理的需要制定新的规章制度,也可以对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八、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和用工单位有关保守企业秘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保守甲方和用工单位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重要业务统计指标、核心技术和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在合同期内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和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乙方同意在合同期内,在其他公司或单位从事、参与、兼职的工作事先书面告知甲方。

  第十七条 本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签按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乙方参加由甲方和用工单位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的专业技术培训,应与甲方签订培训服务期协议,约定服务期。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九条 任何与双方劳动关系有关的文件,甲方在不能当面送达的情况下,依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地址寄出,均视为履行了书面通知义务,当乙方住址变更后,应当在七日内将新地址书面通知甲方。因乙方未书面通知甲方,造成甲方的通知无法送达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本合同订立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的各类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如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协议内容为准。各类协议包括但不局限以下内容:岗位说明书、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协议书、培训服务期协议书、转岗通知书和绩效协议等。

  第二十一条 乙方同意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的最后工作日之前,应按照用工单位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按照甲方有关规定办理完毕离职手续。

  甲方在乙方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按照规定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没有规定的,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合同期内,所有条款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符的,双方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乙方和用工单位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并于实际用工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委托人签名: (签名)

  (公章)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延伸阅读:

什么是劳务派遣员工?

  劳务派遣业务是种全新的人事服务业务,也可称作雇员外派,员工租赁等等。是随着社会化分工的不断细分,而衍生出的一种新兴行业,劳务派遣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通过劳务派遣可为不同企业提供多标准、多层次、灵活可靠人员,以满足用人单位对各类人员的需求。同时用人单位的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具有资质 的劳务服务公司。派遣适合本企业需要的各类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后,用人单位与劳 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用人单位与人才租赁服务机构的关系是劳务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在法律上对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进行了规范,同时提出了劳务派遣“三原则”,即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人大法工委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答复中又对这“三原则”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同时明确,违反上述“三原则”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视为用工企业直接用工,劳务派遣公司需承担法律责任。人大法工委的答复是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想无序发展的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扶上法律的轨道,那么,人大法工委的立法解释则向劳务派遣发出了强烈的规范和限制的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