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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股份公司,或股份企业、股份制公司、股份制企业,均指由两个或以上个体持有公司股票份额的企业组织形式。在股份公司的形式下,股份是企业组织(公司、合伙制企业)的所有权凭证。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整理的股份制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视公司需要而定)。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禁止的,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 公司中文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英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可选)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六条 本公司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 本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或者为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

  第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具体填写)。

  第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_______ 年(或为“永续经营“,由股东自行约定),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 _______ 万股。

  第十一条 公司股份每股票金额(面值): _______ 人民币元。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 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发起人、股东及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发起人为人,其姓名(名称)、住所、认购股份为:

  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发起人的出资计划如下表所示(如一次到位,不再填写二期及以后的认缴情况;如有两期以上的分期缴付约定,应当续表):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缴额

首期出资情况(在年月日之前)

二期出资情况(在年月日之前)

出资数额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方式

 

 

 

 

 

 

 

 

 

 

 

 

 

 

 

 

 

 

 

 

 

 

 

 

每期实缴额

 

 

 

 

 

  第十五条 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义务不因发起人转让股份转让而消失。

  第十六条 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发起人依法转让股份后,仍依发起人协议义务承担约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非发起人股东的出资计划如下表所示(如一次到位,不再填写二期及以后的认缴情况;如有两期以上的分期缴付约定,应当续表):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缴额

首期出资情况(在年月日之前)

二期出资情况(在年月日之前)

出资数额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方式

 

 

 

 

 

 

 

 

 

 

 

 

 

 

 

 

 

 

 

 

 

 

 

 

每期实缴额

 

 

 

 

 

  第十八条 股东未按约定出资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发行记名股票的,发起人股东、除发起人以外的其他股东,以及继受发起人股份的股东的姓名(名称)记载于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还应当记载股份类别、分红权特殊约定、是否属于高级管理人员等与股权相关的信息。

  该股东名册集中托管在深圳市政府指定的登记托管机构(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为登记托管机构登记确认的股东名册的副本。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发行无记名股票。

  第二十一条 股东股份除普通股以外,还存在优先股类别。优先股享有优先分红的权利,优先分红的权利内容为: 。优先股的发行明细应当依照第十九条记载于股东名册(可根据情况选用)。

  第二十二条 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股东应当按照第十九条的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可根据情况选用)。

  第二十三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股份,应当在市政府认可的交易场所(如: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除公司法的限制以外,还应当受到如下限制: (视公司需要而定)。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募集股东的股权转让应当受下列限制: (视公司需要而定)。

  第二十四条 股东转让股份后,股东所负有的分期缴付出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移,转让方分期缴付的违约责任不随股份转让而转移(供选择适用)。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法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同意收购所持股份的股东应当在要约有效期内和公司签署减资回购合同。

  第三章 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发起人(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其职权是:

  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㈡选举和更改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㈣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进行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