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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时间:2019-08-30 11:03 简历范文

  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如何撰写?下面是CN人才网为大家整理的2017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例,欢迎参考~

  篇一:2017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一)背 景

  2008年初,中国南方十几个省份遭遇了连续的雨雪灾害天气,低温冰冻给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巨大的损害。灾害(本文中的灾害均指自然灾害)给社会的破坏性固然要引起我们的重视,但在灾害中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也不容我们忽视。南方各地由于最近几年受温室效应的影响而气候变暖,忽略了预防冰冻灾害的各项机制,在灾害发生后又缺乏一套高效的救灾应急机制,以至于在突来的雪灾中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其实早在多年前,就曾有专家学者指出我国缺乏制度化的防灾救灾机制,呼吁政府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但是国家在此方面的立法进展十分缓慢,只是在灾害发生后出台一些法律法规以作弥补。因此,我国当前在灾害预防与救治上面的法律机制还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些引发了笔者的深思。

  在历史上,灾害的发生同样是频繁的,历代政府不仅在防灾、抗灾、救灾上取得了不少成效,还在灾害防治的制度建设上存在不少建树,形成了一套相对比较完备的法律机制。“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虽然古代政府的灾害防治法律机制在当代可能未必存在巨大实用性,但是古人对灾害防治的各种思想,以及他们在制度方面的设计思路,或许能够给予我们当代一些启迪,能为当代借鉴与反思。

  此外,灾害的发生并非毫无规律可循,一些灾害的爆发存在一定的周期性。这些年,我国似乎进入了灾害的高发阶段,接二连三地爆发严重灾害,如像2003年 的“非典”, 2007年的“太湖蓝藻” 以及最近的“雪灾”。在这灾害频繁时期,通过研究历代政府关于灾害防治的相关史料记载,我们可以获取灾害的信息,掌握灾害的发生规律,从而为当代构建完善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灾害防治法律机制寻找新的思路方案,具有相当巨大的现实意义。因此,笔者决定将《中国古代灾害防治的法律机制研究》作为选题,以期能够取得一定的收获。

  (二)意 义

  我国虽然是个地大物博的国家,但同时也是一个灾害深重的国度。据古籍的记载,在伏羲燧人时期就有洪水为患,黄帝纪元一百年的时候出现了地震,传说“尧、禹有九年水灾,商汤有七年干旱”。在《中国救荒史》一书中记述:从公元前1766年至1936年的3700多年间,中国共发生各种自然灾害5258次,平均约6个月一次。

  在严重的灾害面前,中华民族的祖先们开始了防灾、抗灾、救灾的实践探索。《孟子•滕文公上》记载,“当尧之时,天下犹未平。洪水横流,泛滥于天下;草木畅茂,禽兽繁殖,五谷不登;禽兽逼人……舜使益掌火,益烈山泽而焚之,禽兽逃匿。禹疏九河,瀹济漯,而注诸海;决汝汉,排淮泗而注之江。”在不断的实践努力下,我国古代的政权逐渐把一些灾害防治的有效经验政策化、制度化,形成了一套系统的机制,史称 “荒政”。

  在实践的同时,祖先们对灾害的成因,以及对灾害的预防和救治,也进行了深刻的思考,形成了各种学说观点。在历史上,普遍的观点认为灾害是上天对世人的惩罚,《尚书》中说“天毒降灾荒”, 汉代的董仲舒认为“灾者,天之谴也;异者,天之威也。谴之而不知,乃畏之以威”。除了这种唯心主义的观点之外,也不乏存在唯物主义的观点,荀子说:“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他主张“修堤梁,通沟浍, 行水潦,安水藏,以时决塞,岁虽凶败水旱,使民有所耕耘”。

  可见,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历史,也是一部长期防灾、抗灾、救灾的历史。在学术界,学者对中国古代灾害防治的研究十分热衷,我国古代的“荒政”及其思想被广泛地作为研究论题。当前,国家又提出了发展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在十七大报告中,更是创造性地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宏伟目标。这又给予了学者研究我国古代灾害防治新的契机。尽管如此,在法学领域对此方面的研究进展却十分的缓慢,留有较大的研究空间。因此,笔者认为,从法学的视角对我国古代灾害防治的机制进行审视与研究,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研究内容及可行性分析

  本论文拟从法学的角度对我国古代的灾害防治机制进行全面的梳理,挖掘出一套古代灾害防治的法律机制。

  本论文内容共分为三个部分。首先,第一部分论述中国古代灾害防治的思想基础。笔者认为,任何法律制度、法律机制的形成,必定有其思想基础与理论依据。在我国古代五千多年的悠久历史中,涌现了诸多的思想家,他们对灾害的防治都存在着自己的看法,形成了各种学说。其中,存在唯心主义的观点,也有朴素的唯物主义观点,这些观点对我国古代灾害防治法律机制的形成具有深远的影响。

  接着,第二部分是论文的主要部分,具体介绍中国古代灾害防治机制的法律设计,分别从灾害防治的立法、法律执行、法律监督三个方面展开阐述。灾害防治的立法部分,主要介绍阐述古代在灾害防治上面的一些制度。灾害防治的法律执行部分,从灾害防治的主体、灾害防治的法律措施与灾害防治的实施程序等方面进行论述,灾害防治的主体包括政府与民间的各种力量,法律措施包括灾害预防与灾害救治的多种手段,灾害防治的实施程序主要对灾害救治的实施步骤进行详细阐述。灾害防治的法律监督部分,主要论述灾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与监督内容、灾害防治的监督方式与责任主体的法律承担。

  第三部分是中国古代灾害防治法律机制的现实思考。通过前两大部分的论述,此部分在充分把握古代灾害防治法律机制的基础上,从正反两个方面对我国古代灾害防治法律机制进行思考,借鉴该法律机制中一些具有历史价值的制度设计,同时对一些制度设计的缺陷进行反思,从而使我们当代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

  三、论文的研究方法

  任何论题的研究都是基于一定的理论基础,采用多种的研究方法,本论文拟从中国古代灾害的思想基础着手,然后详细论述灾害防治机制的法律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监督等多方面内容,最后对该机制进行分析思考。因此,文中研究方法也并非单一。

  一是文献分析法,此方法是本论文中最主要的研究方法。作为一篇法制史文章,需要借鉴大量的历史文献资料,并对它们进行仔细分析。无论对古代灾害防治的各种思想,还是古代灾害防治的立法、执行与监督,这都需要以古代的历史文献内容为依据,从而展开文章的论述与研究。

  二是比较分析法,对于浩如烟海的历史文献,除了鉴别与分析之外,同时还需要对他们进行比较分析,从而搜寻到有利的历史文献,更好的利用史料。另外,最后部分对灾害防治法律机制的现实思考,需要将古代与当代的灾害防治机制进行比较,从而判定我国古代灾害防治法律机制的历史价值所在以及存在的一些经验教训。

  三是层层推进法,本论文共分为三大部分,这三大部分并非孤立的论述而是相互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首先第一部分进行思想基础的论述,从而引出并为第二部分的论述作好铺垫。接着,第二部分承接第一部分的论述,进行文章中心的论述。最后,第三部分对文章的中心部分进行分析与深化。因此,这三部分是环环相扣,层层推进。

  四、论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论文作为一篇法制史文章,撰写的主要目的是以史为鉴,古为今用。我们借鉴的是古人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式,要用的也不是古代灾害防治法律机制的本身,而是对当代仍有借鉴价值与现实指导意义的文化精髓。

  因此,本论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并非是赞誉我国古代灾害防治的法律机制,值得当今时代的效仿,而是突出这一法律机制的历史价值,即论述分析对当今的借鉴价值与值得反思的经验教训。任何制度的起源、形成与完善都是建立在前人的基础之上,对待历史文化,不管是正确的指引,还是错误的引导,对我们当代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我们研究历史文化的态度应该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所以,笔者希望通过本论文的研究探索,以其能对我国古代灾害防治的法律机制有更加全面本质的了解,从而为我国当代构建完善的灾害防治法律机制提供一定的参考与启迪。

  五、论文的写作提纲

  前言

  一、中国古代灾害防治的思想基础

  (一)唯心主义的灾害防治思想

  1. 天命主义的禳弭论

  2.阴阳五行说

  3.“天人感应”的灾异观

  (二)唯物主义的灾害防治思想

  1.“天人相分”的学说

  2.灾害循环学说

  3.以民为本的救荒学说

  二、中国古代灾害防治机制的法律设计

  (一)中国古代灾害防治的立法述略

  1.仓储制度的立法

  2.灾害奏报勘察制度的立法

  3.民间自救制度的立法

  (二)中国古代灾害防治的法律执行

  1.灾害防治的主体

  2.灾害防治的法律措施

  3.灾害防治的实施程序

  (三)中国古代灾害防治的法律监督

  1.灾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与监督内容

  2.灾害防治的监督方式

  3.责任主体的法律承担

  三、中国古代灾害防治法律机制的现实思考

  (一)中国古代灾害防治法律机制的借鉴价值

  1.兼容并蓄的立法思想

  2.积极预防的立法倾向

  3.多元化主体的灾害防治

  4.多元化手段的灾害救治措施

  (二)中国古代灾害防治法律机制的当代反思

  1.突破单一的监督机制,采用多元化的监督方式

  2.加强民众的权利维护,完善救济途径

  结语

  六、论文的进度安排

  第一周 最后确定选题、交中英文题目

  第二周------第三周  撰写文献综述、开题报告、译文

  第四周       开题报告答辩

  第五周------第六周   论文初稿完成

  第七周------第八周 第一次修改

  第九周------第十周 第二次修改

  第十一周      第三次修改、定稿

  第十二周      答辩

  第十三周------第十四周   总结

  第十五周――第十六周  装订成册

  七、参考文献

  著作类

  1.邓云特著:《中国救荒史》,上海书店1984年出版。

  2.孙绍骋著:《中国救灾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年出版。

  3.李文海、夏明方主编:《天有凶年——清代灾荒与中国社会》,三联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

  4.陈桦、刘宗志著:《救灾与济贫——中国封建时代的社会救助活动(1750—1911)》,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唐]长孙无忌编:《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6.《宋刑统》,薛梅卿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7.《大元通制条格》,郭成伟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8.《大明律》,怀效锋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9.《大清律例 》,田 涛、郑 秦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论文类

  1.方潇:《灾异境遇—中国古代法律应对机制及其当代意蕴》,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3期。

  2.李鸣:《明朝救荒立法述略》,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

  3.王宏治:《中国古代抗疫病的法律措施》,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5期。

  4.赵容俊:《甲骨卜辞所见之巫者的救灾活动》,载《殷都学刊》2003年第4期。

  5.刘军英:《救灾与发展:范仲淹、刘晏救灾思想的现实意义》,载《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1期。

  6.陈业新:《两汉荒政思想探析》,载《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7.贾玉英、 赵文东:《略论朱熹的荒政思想与实践》,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

  8.刘永刚、胡鹏:《浅论清代灾荒与政府行为》,载《哈尔滨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9.许秀文:《浅议南宋社仓制度》,载《河北学刊》2007年第4期。

  10.林文勋:《宋代富民与灾荒救济》,载《思想战线》2004年第6期。

  11.孙湘云:《天人感应的灾异观与中国古代救灾措施》,载《中国典籍与文化》2000年第3期。

  12.卜风贤:《先秦时期农业减灾救荒思想研究》,载《灾害学》2007年第3期。

  13.刘厚琴:《早期儒家的抑制型防灾减灾思想》,载《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14.毛阳光:《中古时期民间救灾综论》,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15.张文:《中国古代报灾检灾制度述论》,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1期。

  16.段华明:《中国古代减灾思想和政策》,载《南方经济》2000年第7期。

  17.Janet Sharp Hermann:《Disaster Relief Then and Now》,Ideas on Liberty,May 2000;50,5;Academic Research Library。

  18.Patrick Webb:《Emergency Relief during Europe's Famine of 1817 Anticipated Crisis-response Mechanisms of Today》,The Journal of Nutrition;Jul 2002;132,7; Academic Research Library。

  篇二:2017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1、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2、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 20 世纪 80 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 风,李 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1. 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2. 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3. 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行政不作为”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合法权益”的解释",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