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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六中全会党内生活加强监督指南

  “打铁还需自身硬”是我们党的庄严承诺,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立下的军令状。3年来,我们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使不敢腐的震慑作用充分发挥,不能腐、不想腐的效应初步显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小编分享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党内生活加强监督指南吧。

  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党内监督应该怎么开展?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如何有效结合?2日公布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提供了根本遵循。

  监督重点:抓好“关键少数”

  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令计划……近年来,中央重拳反腐之下多名高级干部“落马”,警示我们:高级干部中极少数人政治野心膨胀、权欲熏心,结党营私、拉帮结派、谋取权位,严重破坏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严重损害党内政治生态和党的形象。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准则》明确提出——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条例》要求——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

  《条例》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是对现行条例的突破,体现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风成于上,俗形于下。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表示,把高级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作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点和关键,就是要让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树立起规矩意识,时刻保持警惕,紧绷纪律红线,既要管好自己,也要管好家属亲友身边人,真正树立和增强自律意识、标杆意识、表率意识。

  监督责任:各级党委负主体责任

  一段时期以来,党内出现了种种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一些党员、干部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严格执行党章,漠视政治纪律、无视组织纪律。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根本上解决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问题,把强化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基础性工程。

  《条例》提出——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党内监督,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强化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把监督责任牢牢扛在肩上,敢抓敢管、勇于监督。要立足于小、立足于早,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做到日常化、经常化。

  监督职责:纪委和党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

  《条例》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条例》还规定——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只有把条条、块块都抓起来,才能织牢、织密党内监督之网,构建起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内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监督权利:充分发挥党员的民主监督作用

  党员是党内生活的主体,党员民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基本方式。

  《条例》中规定: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监督职责。

  ——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监督义务。

  党员的民主监督不仅是权利,更是不容推卸的义务。党章中明确规定,党员必须“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表示,当前一些地方和单位党内民主不够,在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等问题上,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之上。党要长期执政,必须保障每个党员的民主权利,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不断激发党内“正能量”。

  监督合力: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

  历史反复证明,我们党的失误和偏差,都是在人民群众支持和关注下,靠党自己拨乱反正、有错必纠改过来的。

  但是,党内监督如果不同有关国家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就不能形成监督合力。

  因此,《条例》规定: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党和各级领导干部,都需要听不同意见,要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绝不能讳疾忌医,这既是一种胸怀,也是一种自信。

  监督者也要被监督,绝不能只是手电筒照别人。《条例》既明确监督主体、完善监督体系,又强调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这是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必须谨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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