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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消费者培训法律知识

时间:2020-04-04 11:02 培训充电 老年消费者群体的心理

  今天小编总结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是对老年朋友有帮助。

  1有权自主购物,拒绝商家强买强卖

  老年朋友在购物时,应知晓自己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此项权利,包括选择买不买,买谁的东西,买什么东西,也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当然有权拒绝商家强买强卖。

  2有权要求知悉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便于辨别真伪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包括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在详细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后,才能更好的辨别真伪,决定是否购买。

  3有权索取发票,注意保存证据

  老年朋友要注意,买东西要有单据,注意保存消费证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4有权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或服务,要求退货、更换、修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退货,或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并且,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5七日无理由退货有适用范围,老年朋友要谨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6权益受到侵害,维权途径多元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尽量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维权,减少维权成本。

  7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三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如果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