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出台了《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其中提到了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标准,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能够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形和标准,这些内容又有了什么样的变化?下面请看小编带来的详细解答!
(一)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天津市计划生育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和天津市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4计算。
(一)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四)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
(五)生育婴儿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
(一)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三)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一)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新的规定自2016年1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此前规定与新规定不一致的,也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更多相关文章:1.2015新劳动法关于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的规定
2.2016年新劳动法关于产假的规定
3.2016年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4.2016产假新规
5.2016年北京产假天数新规定
6.2016年产假工资如何发放
7.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2016
8.2015女职工产假新规定
9.2016年高龄产妇产假最新规定
10.2015深圳生育险津贴享有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