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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台新规定,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标准变了多少?

时间:2021-04-22 07:02 职场维权

  近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出台了《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其中提到了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标准,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能够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形和标准,这些内容又有了什么样的变化?下面请看小编带来的详细解答!

  1、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天津市计划生育规定。

  2、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和天津市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标准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4计算。

  (一)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四)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

  (五)生育婴儿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

  4、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职工生育津贴

  (一)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三)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5、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形

  (一)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6、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新的规定自2016年1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此前规定与新规定不一致的,也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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