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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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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2015年9月24日至26日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时强调,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监督执纪这“四种形态”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体现了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以及纪律检查机关的责任担当。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涵、基本要求及落实的主要情况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涵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应以坚强党性和责任担当,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精神内涵,实践运用好“四种形态”,真正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

  一是体现维护贯彻落实党章党规的要求。“四种形态”如同纪律尺子的“四道刻度”,既给出了量纪的适用情形,又明确了执纪的“党纪解释”,既用纪律尺度衡量违纪行为,又剑指深层次的党性观念和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有助于解决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根本问题。要回归党章“原教旨”,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通过覆盖全面、有效管用的党内监督,使尊崇党章、守纪律讲规矩成为党员干部的自觉行为;以纪律规矩的尺子来衡量全党,严厉惩处极极少数,常态严管最大多数,实现管全党、治全党。

  二是体现纪律规矩挺在前的实践。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使命决定了党规党纪必须严于国家法律。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的底线由触犯法律前移至违反纪律,用党的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干部的日常行为,发现不守规矩现象马上去管,看到违反纪律行为就及时处理,从“小节”抓起,设立“带电”的缓冲区,防患于未然,有效防止党员干部带病往前走。监督执纪的思路、方式和重点要从“盯违法”转向“盯违纪”,从管少数转向管全面,始终用纪律思维分析问题、按纪律标准处置问题、以纪律语言揭示问题,努力把纪律和规矩管到位、严到份,使管党治党真正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三是体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管党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化;既是问题清单,也是责任清单。各级党委必须责无旁贷地当好纪律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纪委的职能定位必须按照党章回归本职,落实“两个责任”都要冲着纪律去。 四是体现治病救人、惩教结合的原则。“轻者重之端,小者大之源”,“好同志”沦为“阶下囚”往往是从犯小错开始。“四种形态”设立层层关卡,目的就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由违纪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执纪问责,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通过抓好前一种形态,减少后一种形态的数量;以后一种形态的执行到位,倒逼前一种形态成为常态,彼此之间互相促进,有机互动。

  (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基本要求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回答了“用什么执纪、为什么监督”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对于挺纪在前、执纪必严,以纪律建设推进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丰富实践价值。一是对症施治提前查。“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创新,对作风建设和反贪腐问题,必须打一场持久战。不论减少贪腐存量还是遏制贪腐增量,都要有多样化的执纪监督方式。“四种形态”归纳出歪风顽疾存续的“四种状态”,给清理已发、震慑新发以路径指引。其中,以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立案审查等雷霆手段清存量、遏增量,强化“不敢腐”;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柔性措施,增强党纪存在感,提高制度执行力,让党员将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被动敬畏到自觉遵循。由此,把纪律管到位、严到份,为阻增量和“不能腐、不想腐”夯实基础。领导干部从量变到质变、从违纪到违法,实际上是有一个过程的。按照这种形态的标准和要求,调整执纪监督力量和工作摆布,就前移了监督执纪关口,避免小“苍蝇”长成大“老虎”。纪律审查工作要治病救人,有些小病不治,到了更加严重的程度,比如到了肿瘤甚至是癌变的程度,可能该切除的就要切除了,这就相当于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了。在执纪监督、纪律审查中,也要遵循对症施治,标本兼治基本的原则和方法,把“四种形态”、“六大纪律”落实到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中,发现苗头马上管,有人触犯纪律及时处理,实际上是增加了执纪监督工作的提前量。“四种形态”作为依规治党的原创成果,既给出了量纪的适用情形,又明确了执纪的“党法解释”,是对党的建设特别是党内监督的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和更实举措。而且,由于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抓住纪律这个根本,就抓住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就找到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互动关系的“黄金分割线”,必将对正纪反腐的实践进程产生正本清源的深远影响。二是发现苗头马上查。把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不让“好同志”违纪,不让小“苍蝇”变成大“老虎”,这是在监督执纪过程中运用“四种形态”的一个目的。

  破“法”无不从破“纪”开始。“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做到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纪法分开,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做到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及时处理,决不能养痈遗患,放任自流,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监督的全覆盖,而不是仅仅管住极极少数的严重违法犯罪党员干部。通过从小节抓起,有效防止党员干部带病往前走,防止“好同志”变成“阶下囚”,这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三是大案小案一起查。在对“四种形态”的理解上,有些党员干部和群众还有些疑惑。有些人认为,过去我们的同志要么就是“好同志”,要么就是“阶下囚”,该如何来理解和改变这种状况?在实践中发现过去有一种倾向,纪委往往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就没人管、不追究。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一处理就只能‘算总账’。从结果上看,这是造成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一个原因。查出党内的贪腐分子,不仅对于干部队伍是一大损失,对于我们党恐怕是更大的损失。希望党内的干部都应该是好同志,在这个背景下,一方面要雷霆万钧,但是更多时候,雷霆万钧的背后是菩萨心肠。这“四种形态”,更多的是一种菩萨心肠的心态,如何让党员干部在容易出问题、刚刚出问题的时候,及时予以提醒、纠正,这样就能防患于未然。

  只有把错误的苗头及时遏制住,党员干部才会成为党的好同志。对于“四种形式”的提出,也有一些人提出了一种担忧:是不是纪委从此之后不怎么查大案了,去管常态化的“感冒”去了?“四种形态”并不意味着纪委从此之后不再查大案。对于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然要坚决惩处少数和那些极极少数。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误读,主要原因是有些同志在主观上错误地认为,全面从严治党就是反贪腐。实际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贪腐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贪腐。这“四种形态”是严格依据纪律这把尺子进行划分的,也是纪委履行职责的重要遵循。“四种形态”环环相扣、科学有效,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不是宽了,而是更严了;而对各级党委和纪委管党治党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

  如何更好地理解“四种形态”,一方面需要纪检干部更有担当、更有责任;另一方面,党员干部自身也应该对纪检部门的工作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纪检部门的同志找你谈话,这是关心你、爱护你。严就是爱,给你挑小毛病、抓小刺,就是让你将来别变成大毛病、大刺,看起来是严,其实背后是种深层的爱。希望能有更多的党员干部能理解这种心态,不再畏惧纪检部门的谈话。因此,把握好、运用好“四种形态”,将给我们党的纪检监察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反贪腐工作带来一个新的局面。

  (三)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的主要情况

  派驻市扶贫办纪检组对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高度重视,并在具体工作中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一是不断提升思想认识。“四种形态”是对纪检机关履职理念的重大创新,是深化“三转”的方向引领。纪检组首先从提升思想认识着手,强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落实。以“三严三实”、“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强化《党章》的学习,培养党员干部的党性观念和党性意识,尤其以《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修订、颁布为契机,引导党员干部学习党规党纪,遵守党规党纪,教育党员干部既要坚持理想信念和宗旨这条“高线”,对党忠诚、敢于担当,又要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干净做事、廉洁奉公。二是不断转变执纪方式。纪律审查是纪检部门的主要职责,“四种形态”为纪律审查提供了基本规范。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纪检组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结合实际深化廉政谈话提醒制度,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坚持抓早抓小,抓细抓常抓长,实行关口前移,切实做到防微杜渐。三是不断拓展监督举措。有效的监督,是落实“四种形态”理念的重要保障。只有监督到位、“触角”灵敏,才能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有效阻断违纪进程,使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成为极极少数。纪检组在加强对驻在部门的监督基础上,针对扶贫工作的政治要求和扶贫资金的特殊性,把监督工作向区县扶贫部门延伸,主导并推进义务监督员、公示公开的等制度落实,不断提高早期发现问题的能力。四是不断落实“两个责任”。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纪检组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党组主体责任的要求。纪检组根据市委、市纪委文件精神,把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要求,贯穿到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各方面,不断推进、压实“两个责任” 落实和深化。

  二、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做法、经验及成效

  (一)深入推进“两个责任”落实,强化责任担当

  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根本上要靠不断推进“两个责任”落实,强化党组和纪检组的担当精神。一是制定《市扶贫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实施办法》,厘清党组的主体责任职责和纪检组的监督责任,不断深化“三转”,把不该管的工作交给主管部门负责,使主要精力集中到监督执纪问责的主业上来。二是下发《市扶贫办领导和机关处室党风廉政和反贪腐分工责任制》的通知,具体明确领导干部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并提出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有关要求。三是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按照“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党风廉政建设各方面的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了分管领导和处室领导的工作内容和责任范围,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确保了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责任的末端落实。

  (二)创新监督方式,将党风廉政工作向区县延伸

  坚持工作职责和权力管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就延伸到哪里,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到哪里,监督管理工作就跟进到哪里。一是与区县扶贫办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2016年3月,首次召开全市扶贫系统党风廉政会议,办党组书记刘戈新对扶贫系统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要求,纪检组长关力对年度工作做了安排部署,市扶贫办党组与各区县扶贫办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二是对区县扶贫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约谈。根据扶贫资金的“高压线”性质和资金切块下达区县的实际,市扶贫办党组研究决定,将党风廉政工作向区县延伸。纪检组监察室组织力量,先后对开县、黔江、秀山、酉阳、彭水等5个重点贫困区县扶贫办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进行了党风廉政约谈,对2个区县区县扶贫办机关干部进行了集体约谈,进一强化了党风廉政建设和资金监管工作。三是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加强扶贫资金监管。建立健全扶贫资金投入和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定期召开财政、审计、检察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对扶贫资金监管的形势进行分析研判,研究制定加强监管对策措施。

  (三)坚持抓早抓小,深化作风建设

  落实“四种形态”的要义之一就是坚持抓早抓小,做到未雨绸缪。一是分层次约谈机关干部。制定年度约谈方案,对新进党组成员、关键岗位人员、新提升人员、新进人员分层次开展廉政约谈,提出遵守党纪党规的具体要求。二是节假日下发廉洁守纪通知。坚持在元旦、春节、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重大节日下发廉洁守纪通知,并组织明察暗访。三是发送廉政提醒短信。坚持在每个节假日都发送廉政提醒短信,及送上温馨祝福,又提出遵规守纪要求。四是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结合扶贫攻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采取自己找、群众提、领导点、集体议等方式,指导在驻部门定期修订完善廉政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不断扎紧制度笼子。

  三、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难点及原因分析

  尽管在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四种形态”是对纪检组履职提出的新理念、新要求。长期以来,由于纪检组干部习惯了原有的工作模式,对“四种形态”在思想上还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加之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学习宣传不够,致使在思想认识上还不能完全跟上。二是监督执纪方式方法滞后。在实践中,由于没有建立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适应的配套制度,致使没有将“四种形态”贯穿到纪检监察工作的各个环节,所以在纪律审查各个环节还没有完全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四种形态”从理念变为现实,还需不断完善纪律审查制度机制、创新监督执纪方式方法。三是“两个责任”落实不够有力。从认识层面来看,“两个责任”作为一个全新的理念,党组和纪检组对准确把握和全面落实“两个责任”,还有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从机制层面来看,未出台落实“两个责任”的考核评价和追责办法,责任分解、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缺乏体细化的操作规范,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执行难的问题。从效果层面来看,党组和纪检组在落实“两个责任”上,能够做到认识准确、执行到位,但具体到下属的每个处室,在落实“两个责任”上还存在不平衡的地方。

  四、对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对策建议

  当前,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在三个方面取得实效:一是落实“两个责任”要有新进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已经实施两年之久,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考核评价体系和追责办法还不够具体完善,缺乏操作性,造成执行难。建议出台“两个责任”考核评价体系和追责办法,形成倒逼机制,促进“两个责任”落实。二是同级监督要有新突破。监督下级容易,监督同级难,同级监督问题解决了,下级监督问题也会迎刃而解。建议出台对同级班子成员监督的实施办法,以上行下效的方式推动同级监督问题得到真正落实。三是派驻机构改革要有新举措。其一,派驻人员的供给关系和各种保障都由驻在单位统一负责,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派”的权威。其二,长期驻在同一个单位工作,同一个食堂吃饭,抬头不见低头见,日久天长,对监督执纪效果也带来一定影响。要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建议进一步深化派驻机构改革,除了横向上实现“全覆盖”,还要纵向实现“垂直管”。在此基础上,通过加大派驻人员的流动性来增强监督执纪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