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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

  什么是残疾人保障金?凡在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福利企业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按不少于本单位在职员工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执行的应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下文是CN人才网小编整理的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规定

  1、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1.7%,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2、缴纳残保金原因: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3、残疾人就业规定: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4、缴纳残保金标准: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参考法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说明】

  ①单位年底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包括单位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6个月以上),与计税工资人数一致。

  ②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是指经残联劳动服务机构确认的残疾人数。

  ③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④职工工资总额为应发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及五险、一金。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最新政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行政区域内安排对象不足的,经当地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可按实有残疾人数量降低就业比例,缴纳标准为:(单位上年底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应安排比例数-在岗残疾人职工人数)×上年度当地年平均职工工资。该费用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各省可另行规定征收机关。缴纳办法可按月缴纳,也可由各地征收机关另有规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相关处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小常识拓展:

  主动离职可以领失业金吗?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主动离职不可以领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