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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地址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下面是CN人才小编收集整理的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地址,欢迎阅读参考!~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地址:http://www.hl.lss.gov.cn/hljhrss/indexNew.jsp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地址

  附: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选拔工作的通知

  黑人社函〔2016〕112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绥芬河市、抚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3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继续开展2016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原则

  选拔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以能力、业绩和贡献为依据,优中选优。优先考虑人选近5年来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贡献,既看成果的获奖层次高低,更要注重产学研结合取得的实际效果。选拔工作向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倾斜,向围绕我省“五大规划”和“十大重点产业”建设中承担重要项目任务的关键人才倾斜,向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基层骨干倾斜。

  二、选拔范围和对象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主要在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不含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中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中进行。

  (二)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技能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领导,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人员,以及党、政、军、群机关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不得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已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不得重复申报。

  三、选拔条件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一)专业技术人才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具有高级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4.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

  5.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

  6.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卓著,对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学科建设、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突出贡献,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7.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教练执训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发挥了重大作用,具有国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练执训领域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为同行所公认。

  8.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二)高技能人才

  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一般应为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具有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2.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上有重大贡献,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国家专利等。

  3.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或有重大技术革新,在某一生产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并为同行业公认。

  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同类职业(工种)中产生重要影响。

  6.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操作技术问题。

  7.在国际上获得有影响的技能大赛、技术比武等奖项,为国家争得荣誉。

  8.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等方面成绩突出,在国内、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四、选拔数量和申报指标

  (一)我省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数量79名(不含哈尔滨市),其中专业技术人才70名, 高技能人才9名。

  (二)申报指标。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申报指标见附件2。己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业技术人员,再次申报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可不占本单位控制指标,其中省教育厅限报10人,其他单位限报5人。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可不占本单位控制指标,按相关程序推荐。

  五、选拔程序

  (一)采取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基础上,经所在单位研究评议确定拟推荐人选,经公示后(涉密人员除外)逐级向上推荐。非公有制单位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各市(地)人社部门和省直主管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并征求专家意见,经公示后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示在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范围内开展,确保群众的监督和知情权。没有进行专家评议或专家评议没有通过的,不得作为推荐人选。

  (二)省人社厅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确定拟推荐人选,拟推荐人选在省政府网站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呈报省政府审定,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六、申报材料

  (一)综合推荐报告2份。内容包括人选推荐情况、专家评议情况、公示情况,并附专家评议结果汇总表1份。综合报告须以市(地)人民政府或省直单位公函名义上报,并注明联系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电话、信箱)。

  (二)个人业绩简介材料(见附件1),由被推荐人撰写。具体说明主要学习和工作经历等自然情况、学术兼职、工作实绩、承担的主要项目及主要获奖情况,材料限300字。同时准备5分钟多媒体汇报材料,内容主要包括本人自然情况、承担的项目、获奖情况、工作业绩及下一步工作思路。汇报时间另行通知。

  (三)有关佐证材料

  1.各类成果证书、荣誉证书、著作、论文、专利等。

  2.承担项目合同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在科技成果研究及推广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必须有市(地)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证明。

  佐证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申报材料(含佐证材料复印件)按A4规格上报,首页为封面,次页为申报材料目录,将以上(一)至(三)项材料内容依顺序胶装成1册。个人业绩简介材料附电子版。

  (四)《专家情况登记表》,单册胶装一式5份。

  (五)报送方式。申报国务院特殊津贴实行网上确认和现场复核相结合的办法。网上确认请登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http://www.hljzwzx.gov.cn/) --点击“人社厅”--选择“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审批”在线办理--点击右上角“下一步开始申请”,按要求填报。

  软件使用咨询联系人:北京东方智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张超,010-83065045转813、15811049639。

  (六)报送时间:网上申报时间为5月23日至5月29日,现场复核时间为5月30日至6月9日。除特殊情况事前向省人社厅专门书面请示同意外,过期报送材料不予受理。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王海泉

  联系电话:0451-87130140

  职业能力建设处:蒋志强

  联系电话:0451-87130345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8-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服务大厅二楼。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政府特殊津贴选拔是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指派具体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确保推荐选拔工作顺利进行。选拔工作要紧密结合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精准扶贫、“龙江陆海丝路带”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地方支柱产业、重点行业发展,并适当提高非公有制单位和基层优秀人才比例。

  (二)保证质量。要把对人选质量要求放在首要位置,严格选拔条件和推荐标准,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确保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本地区组织申报、选拔、公示等工作,要切实将那些长期辛勤工作,在一线专业技术和技能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做出重要贡献,其业绩、成果和贡献为同行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选拔上来。推荐工作和申报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该单位当年度申报政府特殊津贴资格,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三)按时申报。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尽快部署,抓紧上报,严格遵守申报时限要求。

  附件:附件1:个人业绩简介范例.doc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