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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能跨省转移吗?

时间:2019-12-01 07:02 社保

  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跨省转移吗?

  答:可以的。

  办理手续

  打印缴费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新参保机构15个工作日内会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会向原参保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不符合条件的,会向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原参保机构收到函件的,会办理好转移交接的各项手续。

  新参保机构收到转移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参保人员。

  办理条件以(广东省为例)

  转出:

  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跨省)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省内)

  转入:

  (省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

  1、参保人在广州市继续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参保人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缴交基本养老保险的最后参保地为广州市

  (跨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正在本市就业并参保的

  2、广东省户籍且正在本市就业并参保的

  3、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且正在本市参保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缴费年限10年以上参保地且属广州市户籍的。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跨省转移吗?要对基本养老保险等保险进行转移的时候,需要去当地社保部门了解清楚具体的要求和条件。如果有其他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问题需要解答,建议你可以在线咨询华律网律师,这里有需要专业人士,一对一与你沟通解答你的各种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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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不可以退保。

  未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提前支取,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一次性支付: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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