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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医保报销政策

  江苏医保报销政策如下:

  记者从市医保结算中心获悉,2015-2016年度医保结转时间已经确定,因故不能及时报销的,可在2016年2月底前按2016年度医疗保险规定报销,逾期未结的医药费一律不予结算。

  医疗机构就诊打卡截止时间分别为,医保定点医务所室今年12月25日16:00;定点一级医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零售药店今年12月29日16:00;定点二级及以上医院今年12月31日16:00。结算中心医保服务大厅零星报销窗口报销截止时间为今年12月31日16:00。此外,2015年度符合医保规定的特病返还和超4500元以上二次报销返还,在2016年全年均可办理。

  江苏大病医保新政策:

  省人社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我省将在建立覆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减轻重特大疾病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通知》要求各地提高大病保险市级统筹运行质量,逐步实现设区市范围内统一政策、统一承办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全面落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居民医保筹资水平按照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2.5%确定,其中,人均财政补助不低于筹资水平的80%和国家规定的财政最低补助标准。各地结合大额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居民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此外,大病保险将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建立与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相适应的起付线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与医疗救助政策相衔接,在一般补偿措施之外,对医疗救助等困难群体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倾斜办法,从制度上缓解因病致贫,实施大病保险精准保障。

  江苏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括五险一金解答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1770元;

  二类地区1600元;

  三类地区140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15.5元;

  二类地区14元;三类地区12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五险一金的问题

  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所谓“五险一金”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还有住房公积金。

  根据2016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政策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月工资,在剔除了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也不算在内;另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和个人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由上可知,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明确指出,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据此,最低工资标准里考虑了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一因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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