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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西安社保政策的四个变化

  变化一:要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2年大病保险

  近年来,部分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的大病保险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影响退休人员大病保险待遇享受,同时也存在着退休后长期随子女在外地定居的退休人员要每年来回往返缴纳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西安市人社局对退休人员大病保险政策进行调整:决定从2017年开始,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12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用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也就是说,从2017年元月开始,西安市调整了退休人员缴纳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的方式,从原先按月缴费一直缴纳到亡故,调整为一次性缴费,原缴费标准和缴费主体构成不变,即:缴费标准为8元/人·月,其中用人单位负担80%(6.4元),个人负担20%(1.6元)。

  截至2017年元月1日,退休人员缴纳大病保险已满或超过12年的,不再缴纳;未满足12年的,需一次性缴齐所差年限的费用。

  12年大病保险单位和个人12年共需缴纳的大病保险为12×12×8=1152元,其中,个人负担其中的20%为230.4元,单位负担80%的费用为921.6元。退休人员在一次性缴足上述费用后,今后不用再缴纳任何费用,即可正常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更不会再因企业今后改制、关闭或欠费等因素而受到任何影响。简单来说,就是一次缴费终身受用。

  变化二:省内7市15家医院已纳入西安市异地就医

  为了解决西安市在陕西省内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长期工作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西安市城镇基本医保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医保卡)可在西安以外的咸阳、安康、渭南三地几家医院办理挂账住院结算,只付自付部分费用,不用担心“跑腿”、“垫支”等问题。从2017年1月起,宝鸡市、汉中市、铜川市、韩城市4个城市也将有多家医院纳入西安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届时,西安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城市达7个,共计15家医院。这15家医院分别为:

  1、咸阳市中心医院

  2、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3、延安大学咸阳医院

  4、陕西省核工业二一五医院(咸阳市)

  5、陕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咸阳市)

  6、陕西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咸阳市)

  7、咸阳步长中医心脑病医院(咸阳市)

  8、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医疗急救中心

  9、宝鸡市第二人民医院

  10、汉中市铁路中心医院

  11、安康市人民医院

  12、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工医院(安康市)

  13、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

  14、陕西压延设备厂职工医院(富平县庄里镇)

  15、韩城市人民医院

  变化三:西安开通社保网上经办系统 可办理医保卡挂失等18项业务

  网上经办系统需加载在西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113.140.18.123/xawt/login.jsp

  目前,社保业务网上经办主要针对参保单位,开通了四项功能:

  (一)人员增减变动功能,参保单位可进行个人停保、续保、新参保及批量停保、续保、新参保等业务操作。

  (二)基本信息维护功能,包括单位经办人员、联系电话及地址修改;个人联系电话及地址修改等。

  (三)查询功能,参保单位可进行缴费信息查询、单位补退收查询、单位参保人员信息查询、单位人员变更信息查询;以及人员参保信息查询、人员补退收查询、人员缴费查询等。

  (四)打印功能,参保单位可打印缴费通知单、自行缴费单位缴费电子发票、已支付社保待遇结算单据等。

  据了解,西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网上服务大厅内,已有创业贷款、医保卡挂失、居民医保缴费及查询、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及查询、军转干部安置、社保网上经办等18项业务进驻。此外,还正在加紧推进信息化建设,将会有更多的业务上线办理,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人社业务网上经办,让单位和个人不出门办尽“人社事”。

  特别提示:

  (一)各参保单位须于每月1至28日在网上经办系统中办理次月人员增减变动。

  (二)有关补缴、缴费基数变更、退收等审核业务,仍需到社保经办机构柜台提交相关资料办理。

  (三)参保单位进行网上业务操作的前置条件:

  凡在西安市参保的单位,均应申请开通网上业务经办服务。为确保网上业务的安全性,开通网上经办业务必须先办理CA电子证书(已有CA电子证书的参保单位,只需开通CA社保服务即可),各参保单位办理CA电子证书后,自行在网厅注册开通。CA电子证书可在以下地点办理:

  1、市人社局社保中心服务大厅(建工路28A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厦3楼)

  2、高新三路9号信息港大厦1楼101室陕西CA客户服务

  3、凤城九路海博广场A座1707室(市政府政务大厅以北500米)

  4、区县参保单位办理CA电子证书的,可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汇总名单后,联系市人社局社保中心统一集中受理,分批驻点办理。

  变化四:停用职工医疗保险专用病历(大蓝本)

  住院看病持医保卡和身份证即可

  西安市人社局社保中心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停止使用《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病历》(大蓝本)。

  从2017年1月1日起,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持西安市医疗保险卡(或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医疗费用信息将在西安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记录保存。

  新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再办理《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病历》。享受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职工在二次报销时,以定点医药机构提供的《陕西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陕西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依据,不再需要提供《统筹基金支付卡》复印件。

  门诊特殊病种二次补助时只提供发票,不再提供原医保本《统筹基金支付卡》页,请参保职工务必妥善保存发票。城镇居民医保、离休人员医疗保障以及大学生医保相关业务流程不受此影响,《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西安市离休人员医疗保障专用病例》继续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