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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2017年社保政策解读

  问:我市居民医保2017年度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城乡居民在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底(新生儿在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底)期间参保缴费的:一档:140元/人.年,二档:350元/人.年;在2017年7月至9月底(新生儿在2017年7月至12月底)期间参保缴费的承担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标准(目前财政补助标准为420元/人.年)。

  问:城乡居民怎么参加我市居民医保?

  答: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参保,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保所参保缴费或交由村居委会工作人员代办参保缴费。对举家外出在市内其他区县异地居住的,可委托他人在其户籍所在地区县参保缴费,也可以在居住地区县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办理参保缴费。

  新生儿独立参保,由其监护人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独立参保手续。

  问:参保缴费后从什么时候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答:1.在2016年9月至12月期间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2017年1月1日—12月31日;在2017年1月、2月参保缴费的,享受待遇时间为缴清费用的次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在2017年3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需等待90日后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2017年12月31日。

  2.新生儿独立参保缴费的,享受待遇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2017年12月31日。新生儿未独立参保缴费的,可从其出生之日起随参加居民医保的母亲享受当年的居民医保待遇。

  问:居民医保的普通门诊费用如何报销?

  答: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3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费用统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37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费用在定额包干使用的基础上,对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费用实行统筹基金支付,按人头付费和定点服务管理。其2017年的政策为:

  1.2017年城乡居民的普通门诊定额包干标准为80元/人,定额包干资金可以用于参保人员本人、亲属或指定人门诊就医购药或住院自付费用,在定额包干额度内可全部使用并且报销比例100%,当年未使用的余额可跨年度结转使用(须在次年连续参保缴费后)。对没有连续参保缴费的居民,未使用完的定额包干资金不再结转和使用。

  2.2017年,参保的城乡居民在享受门诊定额包干报销基础上,还可享受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其报销办法和标准为:

  (1)参保人员可在其参保地或居住地由本人自愿选择一家医保基层医疗机构(目前为已与区社保经办机构实现联网结算的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为本人普通门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并签约,在签约医院看门诊发生的符合我市医保支付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居民医保基金按60%的比例实行限额报销,全年报销限额为100元/人。

  (2)未在基层医疗机构定点并签约的参保人员,在医保基层医疗机构看门诊发生的符合我市医保支付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全年只能享受60元/人的限额报销。

  如参保人员对我市居民医保政策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拨打市人力社保热线电话12333或者关注微信公众号“重庆社保”了解社保政策知识查询。

  问:哪些人员应当参加我市居民医保?

  答: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在黔高校、中小学校、中职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和2017年出生并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均应参保缴费。

  问:参加我市2017年居民医保的人员在什么时候缴费?

  答:1.城乡居民集中缴费时间为:2016年9月至12月。错过集中缴费期的城乡居民可在2017年9月30日前参保缴费。

  2.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缴费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

  温馨提示: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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