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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有哪些?

时间:2021-02-17 07:00 社保

  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有哪些?

  失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待遇,并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其原因:

  1、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一旦重新就业,不再属于失业人员,应停止其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按照兵役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应征入伍,将根据兵役法和军事条令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其生活将得到充分的保障。所以,失业人员应征入伍后,不再享受失业人员的待遇。

  3、公民移民境外的,一般在境外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而且,失业率员移居境外,其在境外的就业、生活等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难以掌握。移居境外的失业人员也不能继续享受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此处所指的移居境外,指失业人员到境外定居,不包括那些因私短期出境探亲、访友的人员。

  4、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而且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他们已不是失业状态,生活能够得到保障,所以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5、被判刑收监执行指公民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后,根据监狱法的规定收监执行刑罚进行改造。被劳动教养是指违反法律尚未构成犯罪,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管制教育。失业人员在其失业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在其劳改或者劳教期间,丧失了选择就业的自由,在其改造期间,其基本的生活得到国家的保障,不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各级人民政府指定专门的职业机构,帮助失业人员尽快解决就业问题。失业人员没有正当的理由,拒不接受这些机构介绍的工作,则表明,这些失业人员在有机会的情况下放弃了就业。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有哪些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保险金的领取需要哪些条件,下面作具体介绍。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并且失业后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应从被确定失业之日起30日内,持户口簿、身份证、《失业人员报到通知单》及银行卡到本人户口所在区、县(市)、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到,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证》,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机构应从失业人员登记的次月起按规定计发失业保险金,逾期登记的,超期部分不予补发。超过90日登记的,视为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确定。连续工作时间满一年的,发给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一年工作时间,增加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增加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每满四个月增加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时间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私营企业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由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连续缴费时间满一年的,发给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一年缴费,增加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增加缴费不满一年的,每满四个月增加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因转制变为私营企业的,原企业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在原企业的连续工作时间,视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

  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其领取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的职工领取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辞职、自动离职职工领取救济金的期限与被企业辞退的职工相同。

  失业保险金实行按月申领制度,失业人员必须于每月15日前,由本人持《失业证》和名章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金申领机构申领。因特殊情况(住院、行动困难等)本人不能亲自申领的,需持有关证明材料,提前说明情况,并经区、县(市)失业保险机构批准后,方可由其直系亲属代为申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以享受医疗费补助、丧葬费及抚恤金和计划生育补助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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