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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出台

时间:2021-07-31 17:01 社保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出台 违规损害职工权益费率不得下浮

  《苏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近日正式出台。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按规定,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拖欠工伤保险费,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该办法所称浮动费率,是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确定其本周期应当上浮或下浮后的工伤保险费率。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在一个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与该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工伤发生率是指在一个浮动周期内,用人单位职工经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次数,与该单位月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周期统一为行业基准费率实施后每两个自然年度。按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依次向下浮动至80%、50%。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得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根据该办法,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工伤发生率为零,且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的,费率下浮至行业基准费率的80%。用人单位连续两个浮动周期内工伤发生率为零,且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并根据规定被评定为安全生产一级、二级标准化企业的,费率下浮至行业基准费率的50%。记者同时了解到,上一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0%、小于等于400%,或工伤发生率大于2%、小于等于4%的用人单位,费率上浮至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一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400%,或工伤发生率大于4%的用人单位,费率上浮至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相关链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1、出台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目的及依据是什么?

  答:为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提高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意识,降低工伤发生率,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什么是浮动费率?

  答: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即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年度,下同)的工伤发生和工伤保险费支付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3、什么是工伤支缴率?

  答:工伤支缴率是指一个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金额占该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4、青岛市所有行业都实行费率浮动吗?

  答:不是。按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

  5、费率浮动的档次是什么?

  答:符合费率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费率上浮的分为两档: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费率下浮的定为一档: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6、费率浮动后我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何具体变化?

  答:全市参保单位缴费费率将由现在的一类行业0.7%,二类行业1.2%,三类行业1.9%,细化为一类0.7%,二类0.96%、1.2%、1.44%、1.8%,三类1.52%、1.9%、2.28%、2.85%共三类九档,实现费率管理的精细化,

  7、上年度内没有新工伤发生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如何浮动?

  答:上年度内没有新工伤发生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以下标准:(1)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80%执行;(2)支缴率大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8、上年度内有新工伤发生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如何浮动?

  答:上年度内有新工伤发生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以下标准:(1)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2)支缴率大于120%、小于等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20%执行;(3)支缴率大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50%执行。

  9、上年度首次参保且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用人单位如何确定缴费费率?

  答:上年度首次参保且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10、哪些特殊情形会导致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不得下浮?

  答:用人单位在上一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缴费费率不得下浮:(1)欠缴工伤保险费的;(2)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3)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

  11、哪些情形不计入浮动费率计算范围?

  答:以下情形不计入浮动费率计算范围:(1)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2)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2、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多少时间核定一次?是否公示?

  答: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每年核定一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在每年度首月将费率浮动的用人单位及其上年度的工伤发生情况、工伤保险费支付情况和费率浮动等信息予以公告。用人单位可到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进行查询。

  13、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费率浮动结果不服的,如何办理?

  答: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费率浮动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该费率的执行。

  14、费率浮动办法何时开始实施?有效期几年?

  答: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