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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2016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2016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一)缴费基数

  1、缴费基数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

  2、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3、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全部劳动者。

  (二)缴费费率

  1、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工伤保险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分为三类六档,即一类行业的缴费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5%;二类行业一档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8%,二类行业二档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0%,二类行业三档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5%;三类行业一档为职工工资总额的 2.8%,三类行业二档为职工工资总额的3.3%。在初次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时,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工伤保险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2、费率浮动,从初次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第二年开始,属于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在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浮动,浮动幅度根据用人单位一定时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含全部费用)与缴费总额的比例确定。

  3、缴费方式

  每月10日前到地方税务局缴纳

  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多少?

  答: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或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用人单位使用经就业登记的协保人员,其工资收入不计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或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用人单位使用经就业登记的协保人员,其工资收入不计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拓展阅读】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和支付待遇计发基数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2005]17号)文件规定:

  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4月27日)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即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时,应当按照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对于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或者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300%或者60%计算。

  三、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劳社[2004]15号)、《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管企业工伤保险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4〕58号)等文件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