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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纳职工社保基数的相关问题解答三篇

时间:2023-11-17 13:09 社保

企业缴纳职工社保基数的相关问题解答篇1

社保缴费基数上下线: 4月1日调整员工社保缴纳基数,上海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为3902元,上限为19512元。 上海五险

序号项 目最低基数企业缴纳个人缴纳费用合计

缴纳比例缴纳金额缴纳比例缴纳金额

1养老保险390220.00%780.408.00%312.161092.562医疗保险39029.5%370.692%78.04448.733失业保险39020.5%19.510.5%19.5139.024工伤保险39020.2-1.9%(0.32%)12.48

0.0012.485生育保险39021%39.02

0.0039.02合计

1222.28

409.711631.99

社保代理、招聘猎头、法律咨询、个税优化 咨询热线:18183026776 陈欢 本市将从204月1日起调整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标准。本次调整的民生保障待遇标准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就业补助标准、职工医保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以及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等。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从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190元调整到2300元,增加1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9元调整到20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能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需要说明的是,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住房补贴也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即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劳动者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主要考虑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企业人工成本等因素。今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低于去年,是按照中央关于“三去一降一补”的总体部署和对企业降本减负的要求作出的安排,既尽最大可能增强低收入劳动者的获得感,又充分考虑当前经济环境下企业的承受能力,兼顾了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 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综合考虑本市GDP、CPI及最低工资上调幅度,年失业保险金标准将实行“先归并,再调整”,不仅提高待遇,也简化操作,方便失业人员理解政策和计算待遇。 “先归并”,即先将目前按照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分三档设置的不同标准,就高统一归并至最高档。“再调整”,即在第一档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1520元/月的基础上增加140元/月,调整为166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

20失业保险金标准

累计缴费年限失业人员年龄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 (元/月)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

企业缴纳职工社保基数的相关问题解答篇2

请问企业部分职工调离本企业后,企业计算上年度社保基数时是否应将这部分职工上年度收入剔除。如果计算了这部分人员收入,是否有重复缴纳问题。

宜昌市人社局回复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社保政策的咨询。

一、根据《关于做好二一四年度社会保险登记验证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及书面稽核工作的通知》(宜人社发〔〕28号)文件规定:

1、,我市城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其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及核定年度为207月1日至6月30日(实际核定年度)。

实际核定年度内,参保单位及职工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严格按照分别申报核定的办法。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自然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单位人均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额,个人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工资总额的范围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不得少申报、漏申报,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总额应大于或等于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宜昌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3030元(2760元/月),60%的缴费工资基数为 1660元/月;300%的缴费工资基数为8280元/月,缴费基数以元为单位,保留到十位,十元以下四舍五入。严禁参保单位按60%低基数倒算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一经发现,市社保征稽局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重点实地稽核。

2、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严格遵循“两表两签字”的原则。其中:“两表”为《财务决算年报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基本情况表、费用表和成本核算表)、《劳动工资年报表》;“两签字”为在《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上须经单位法人代表、人事劳资、财务以及工会负责人签字(章),并提供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的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上须职工本人签字。如果职工个人确实无法集中签字或生产经营特殊不便集中签字的,可个人单独签字,单位劳资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收集留存备查,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一经核定不予更改,严禁他人代为签字,由此产生的社保纠纷由参保单位负责。

二、我市实际核定年度内,参保单位及职工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严格按照分别申报核定的办法。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自然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故您提到的企业部分职工调离本企业后,企业计算上年度社保基数时是否应将这部分职工上年度收入剔除如果计算了这部分人员收入,是否有重复缴纳的问题,是不存在的,因为我们是按本单位上年度(自然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做为本年度的单位缴费基数。

如还有疑问,请致电宜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局稽核科,联系人:李华,联系电话:0717-6755275、6755097。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企业缴纳职工社保基数的相关问题解答]

企业缴纳职工社保基数的相关问题解答篇3

单位缴纳社保的法律规定

(一)《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职工缴纳社保的基数确定及缴费比例。

(1)职工缴纳社保基数按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上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平均,新参加工作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全省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上年全省平均工资的300%。

(2)缴费比例养老保险28%(企业20、个人8%),医疗保险10%(企业8%、个人2%),失业保险3%(企业2Z%、个人1%),工伤和生育保险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企业全额缴纳。

职工应缴纳的社保由企业在职工应发工资中代扣代缴。

3、在职按社保规定享有医保待遇、工伤待遇、生育待遇,失业享有失业金。缴费年限满,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享领退休工资和享有退休医保。

公司给员工买社保要什么条件

公司不给员工买社保违法,法律规定要在员工入职后三十天之内购买,超过就违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合法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基本义务,这一法定义务已经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予以确认。用人单位一切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的该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就此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如因该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现在社会出现了这样的一种现象,很多用人单位为节约成本,逃避法律责任,故意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所以在我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律法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要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如果以任何理由拒绝参保就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