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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申领具体有哪些规定

时间:2013-04-04 12:38 社保

  缴费规定

  生育保险的缴费主体有哪些?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1%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申领条件

  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生育保险具体有哪些规定

  以下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待遇标准

  (一)产假待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待遇如下:

  (二)流产假(计划内)待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流产假(计划内)待遇如下:

  提示

  1、从业妇女所在单位需已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

  其中: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

  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

  常见问答

  灵活就业人员是否缴纳生育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但在沪人社养发(2013)22号实施前已按《关于颁发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保业一发〔1998〕39号)规定参保,且沪人社养发(2013)22号实施后未中断缴费的人员,可按《〈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沪劳保福发〔2001〕58号)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单位是否还需要支付工资?

  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但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予以就高补差。

  1. 从业妇女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

  2.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从业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所在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在确定个人下一年度月缴费基数时,应将生育妇女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剔除计算。

  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有时间限制吗?

  无时间限制。符合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携相关材料至经办机构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