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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落户政策基本规定和准入条件

大连市落户政策基本规定和准入条件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主城区是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高新园技术园区;新市区是指金州新区、保税区、普湾新区;新区是指由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瓦房店市组成的渤海区域,由庄河、花园口经济区、长海县组成的黄海区域,普湾新区拓展区。拟将户口迁移至我市的各类人员在申请落户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和各类户口准入条件:

  1、拟将户口迁移至我市的各类人员,落户时均须具备与申请事由相符合的条件。

  2、配偶系现役军人的申请落户人员,均按随军家属落户政策办理。

  3、配偶系我市常住户口的申请落户人员,均应在其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符合准入规定的引进人才,配偶系集体户口且在我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

  4、已婚人员户口迁移,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须随迁。

  5、随迁落户的未婚子女不含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育有子女的。

  6、经批准落户的各类引进人才,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允许将户口空挂在单位或单位注册地所在派出所的集体户口上;也可以落报在直系亲属家中。

  7、在我市旅顺口区、新市区常住户口登记5年以上或符合落户主城区(旅顺口区除外)条件的,迁入主城区时,可到合法稳定住所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区公安分局审批(常住户口登记5年以上的除外);否则按主城区准入条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8、由外市(含我市新区)迁入我市主城区、新市区已落报小城镇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按相关准入条件办理。

  9、办理落户的复退转军人和申请家属随军落户的现役军人必须是已注销入伍前常住户口的。

  10、在申请落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发现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处罚;已落户本市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在本市常住户口,回迁入地恢复户口。
 

 

暂住人员落户准入条件

  一、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以上;实际居住满5年

  二、在新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实际居住满1年

  三、在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

  四、申请落户的合法稳定住所,须是已取得《大连市房地产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在此居住的。

  五、落户主城区的须已办理本市《居住证》(暂住证)满5年,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不在同一单位可连续累计,但用人单位和社保缴费单位须一致)。

  六、落户新市区的须已办理本市《居住证》满1年,有合法稳定职业并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

  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的暂住人员可到合法稳定住所的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受理,报分局审批后再由大连市人口结构办核签。
 

购房落户准入条件

  符合下列购买房屋条件之一,且具有完全房屋产权资格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购房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自登记常住户口之日起,所购房屋3年内不得交易、抵押):

  (一) 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个人在主城区(旅顺口区除外)购买商品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70平米或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达到50平米。

  (二)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个人在主城区(旅顺口区除外)购买存量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90平米或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达到70平米。

  (三) 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个人在新市区、旅顺口区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50平米或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0平米。

  (四)个人在新区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

  购买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同时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方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 在旅顺口区购买房屋落户(达到主城区落户条件除外)的人员,其常住户口5年内不得迁入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园区。

  (六)共同购房(购房时即为夫妻除外)、非本人出资购房的人员(直系亲属出资除外)不能办理落户。

  (七)在同一区域内购买单套住宅和单套公建均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合计达到单套住宅落户标准的准予办理落户(参与合计须同为商品房或同为存量房)。

  (八)购买公建房落户的需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的购房人员可到购房所属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受理,报区、市、县公安(分)局审批。
 

 

“三投靠”落户准入条件

  符合下列投靠条件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无业人员,可以在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主城区并结婚满2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市区并结婚满1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区(夫妻双方均有职业符合上述无业人员“夫妻投靠”准入条件的,应当提交就业证明,并按无业人员“夫妻投靠”审批程序申请办理);

  (二)投靠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我市,或因父母均系现役军人等情况被投靠的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在我市;

  (三)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可投靠常住户口在我市的监护人(其法定监护人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和第二款规定的兄、姐);

  (四)身边无子女的父母,可以申请1名无业未婚子女投靠;

  (五)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户口在主城区、新市区,其登记常住户口5年以上,投靠的父母年龄合计满130岁,或投靠的单亲父亲满65周岁、单亲母亲满60周岁;且投靠人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以外的城市无子女;

  (六) 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户口在新区,投靠的父母年龄合计满130岁,或投靠的单亲父亲满65周岁、单亲母亲满60周岁;且投靠人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以外的城市无子女;

  (七)投靠人申请落户,被投靠人须有合法稳定住所且与本人户口登记一致,否则不予办理落户;

  (八)被投靠人因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而与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父母、子女取得稳定住所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无房屋权属纠纷的,可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

  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的投靠人员可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区、市、县公安(分)局审批。

 

居民身份证办理指南

  一、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本人携带《居民户口簿》、原持有的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属区、市、县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指定地点办理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在校学生需携带《在校学生身份确认单》,空挂户口居民需携带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空挂户口证明》,在外地居住的居民需提供暂住证或居住证。工本费20元。

  二、 换领居民身份证。公民因证件有效期满、户口迁移、项目变更等原因办理换发居民身份证,应本人携带《居民户口簿》、原持有的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属区、市、县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指定地点办理换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工本费20元。

  三、 丢失、污损补领身份证。公民原身份证丢失,身份证表面污损不能辨认,芯片损坏,应本人携带《居民户口簿》、个人书面申请、污损毁坏证件,到户口所属区、市、县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指定地点办理丢失、污损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工本费40元。

  四、 收存收缴身份证。对公民因证件有效期满、户口迁移、项目变更、证件污损损坏、定居国外(港澳台)注销户口、死亡注销户口等应当收缴的情形,区、市、县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应当收回公民持有的原身份证。

  五、 办理临时身份证。公民办理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后,证件尚未制作完成,急需使用身份证,需本人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户口所属区、市、县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指定地点办理临时身份证。工本费10元,2个工作日完成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