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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立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

时间:2019-09-15 11:12 政策法规

 

  导语:我们一直在说,老有所依,老年人一直是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以下是CN人才网搜集整理的关于广东建立老年人补贴制度的信息,欢迎阅读。

  上世纪九十年代,广东省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目前,全省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为1193.9万,占人口总数的13.4%。其中,城乡低保家庭老年人为47.4万,农村五保供养老年人24.1万,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为187万。老年人群体呈现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空巢化的趋势,失能、半失能老人照料供需矛盾日渐突出,迫切需要社会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

  为切实减轻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负担,帮助他们提高养老支付能力,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财政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精神,省民政厅、财政厅和老龄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6〕5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在2020年底,全省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

  补贴对象。定位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特困人员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年人、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人、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1.5倍以内)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人。

  发放标准。原则上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轻度失能老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中度失能按不低于150元/月·人、重度失能按不低于2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贴;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按不低于6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贴;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1.5倍以内)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人,按不低于6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贴。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制定统一的补贴标准,也可由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审批程序。由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人员或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审核评估,对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的名单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5天,必要时公示期可延长为7天。

  支付方式。原则上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采取发放服务券(代金券、代金卡)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或者签约委托亲友(配偶、子女除外)、邻里服务提供支持。到养老机构接受服务的,其补贴可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可支付给政府委托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的,根据政府或其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和服务提供人三方签定的协议,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对象。(根据广东省民政厅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