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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出台

  《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赔偿法明文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这就是国家赔偿制度中的追偿制度。追偿制度是国家赔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刑事冤案的国家赔偿费用可以向有关办案责任人员进行追偿,而且对于行政违法行为引起的国家赔偿费用也可以向有关责任者追偿。值得注意的是,《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部分的规定经过两度修改,日趋细致、完备,而关于追偿部分的规定则比较原则、笼统、粗疏。这是造成追偿难以执行、追偿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这也使得追偿制度原有的对国家公务人员的监督制约作用难以得到体现。相关资料表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距今已经22年了,在我国部分地区追偿赔偿费用数额为零、22年间竟然没有一位“责任人员”被“追偿”过一分钱。

  2013年中央政法委曾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目前全国各地正在开展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正是为了逐步建立“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权运行工作机制。这意味着,今后司法机关的错案追责将成为常态。在冤假错案平反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人追责亟需进一步规范,应发挥惩前毖后、彰显公正、促进法治建设的正向作用。追责的内容既应包括党纪政纪的追究,也应包括刑事责任的追究,还应包括经济方面的追偿。责任追究与经济追偿应双管齐下,不能相互替代。因为追偿制度除了具有教育、惩戒有关责任者的功能外,还有弥补国家赔偿费用或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的功能。将执法司法行为中的差错与个人的经济利益挂钩,增大执法司法人员违法过错的经济责任后果,无疑能更好地提醒所有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减少甚至杜绝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发生。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因此应当从维护政府公信力,树立公职人员正面形象,从严管理国家工作人员的高度完善并落实国家追偿制度。此次浙江试水国家赔偿追偿制度值得关注与借鉴。当然,从长远看,还应当通过修改《国家赔偿法》或制订、发布司法解释等,对追偿主体、追偿标准、追偿程序等进行细化规定,使其具有可操作性,推动追偿制度从法律条文走向法律实践,把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立法规定和立法意图落到实处。这样,才能给蒙冤受屈的人一个交代,给全社会一个交代,给司法公正一个交代,从而助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

  《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指出,各地要将国家赔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对责任人如何追偿进行了细化规定,推动浙江国家赔偿工作更加规范、有效开展。

  浙江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国家赔偿实践看,各省(区、市)存在国家赔偿经费财政预算安排普遍不足、赔偿义务机关与财政部门在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环节上职责不够清、对国家赔偿案件责任人追偿、追责难等问题。

  根据《办法》的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同级财政负担。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办法》还指出,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国家赔偿义务后,依法对责任人实行追偿。被追偿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的国家赔偿费用的追偿比例根据违法性质、损害后果以及被追偿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追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国家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国家赔偿涉及2个以上责任人的,分别确定追偿比例和追偿金额,合计追偿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国家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