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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的养老保险如何确定

  一、军人的养老保险如何确定

  1、军转干部养老金计发基数的确定

  1998年3月31日前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在职军转干部工资待遇处理办法,按其转业时的军队职务对应地方职务确定工资并按国家和本市历次工资调整政策增加的工资重新确定计发离休金、养老金的工资基数。

  需重新确定计发离休金、养老金工资基数的已离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

  重新确定计发离休金、养老金工资基数的离退休干部,其历年按国家、本市增加和调整的离退休金,可按当时的规定进行调整。

  2、转业军人个人的缴费基数

  转业军人(含志愿兵)1993年1月至转业前在部队工作期间,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由社会统筹基金予以计入。其中个人缴费基数按本市职工历年平均工资的1.2倍确定。

  3、义务兵个人的缴费基数

  凡本市城镇入伍的义务兵1993年1月至1994年12月服役期间,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由社会统筹基金予以计入,其中个人缴费数按本市职工历年平均工资确定。从1995年1月起,义务兵服役期间的个人缴费统一按《关于对本市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实行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1996]13号)执行。

  4、调整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养老金

  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每人每月增加离退休费20元。增加的离退休费,可作为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由军费开支(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所需经费由武警部队开支);从1998年1月1日起,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

  二、军人的养老保险包含哪些内容

  这包括军转干部养老金计发基数、转业军人个人的缴费基数、义务兵个人的缴费基数等内容。

  三、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养老保险怎么缴纳

  在井下、有毒、有害、高温、高空等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

  改革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以继续折算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但折算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之后不再折算工龄,应通过工资分配政策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弥补从事特殊岗位工种人员因缴费年限短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