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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全文

  为进一步规范景区门票价格行为,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服务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日前省物价局修订出台了《福建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下是小编给大家做了提供的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福建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范围内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

  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景区是指各类对外开放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自然保护区、红色旅游景区、人文景观(含文物古迹、宗教场所、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各类公园(含动物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以及商业性投资建设并经营的游览场所。

  第四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施管理。

  第五条 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坚持既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又兼顾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保持价格水平合理稳定。

  第二章 价格管理

  第六条 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依景区属性分别实行政

  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和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观光车、缆车(索道)、竹筏、游船等。

  (二)非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和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按下列情况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价格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国务院审定公布的国家级景区(不含厦门鼓浪屿—万石山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厦门鼓浪屿—万石山景区门票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具体工作由同级价格部门负责。

  (二)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或调整辖区内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公布的国家级景区和省审定公布的省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具体工作由同级价格部门负责。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或调整辖区内除省和设区市管理外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具体工作由同级价格部门负责。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应根据游览内容、观赏价值、投资规模、基础设施、服务质量、旅游者流量、公共服务特性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体现公益性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定价。

  (一)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列入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景区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目的举行的各种展览应向社会免费开放。

  (二)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休闲公园应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实行低票价。

  (三)对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重要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应考虑景区保护和适度开放等因素,按照保本或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门票价格。

  (四)制定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景区门票价格,应听取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活动场所代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兼顾各方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价格部门制定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均为最高限标准,景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适当下浮,但不得上浮。

  第十条 新制定或提高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当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按规定履行成本监审和定价听证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价格部门应在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布景区成本监审结论、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和定价决定。

  第十一条 合理确定景区门票价格调整期限和调整幅度。

  (一)同一景区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

  (二)门票价格一次提价幅度为:50元以下的不超过原票

  价的35%;50-100元的(含50元)不超过原票价的30%;100-200元的(含100元)不超过原票价的25%;200元以上的(含200元)不超过原票价的15%。有淡旺季票价的,提价幅度以旺季票价为准。

  (三)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不得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及之前一个月内提高景区门票价格和景区内交通运输等重要服务价格。

  第十三条 景区门票实行一票制,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园中园门票。景区内确有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景点,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需报有管理权限的价格部门制定。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明文规定外,景区在出售门票时不得强制代收旅游者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为方便旅游者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成联票出售的,联票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门票。

  第十五条 季节性较强的旅游景区,可以实行淡、旺季门票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淡、旺季门票价格,由价格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为方便居民日常休闲、锻炼,景区可以设置月

  (季、年)度门票。月(季、年)度门票应当体现价格优惠。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月(季、年)度门票价格,报有管理权限的价格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应按以下规定落实价格优惠政策:

  (一)景区对残疾人、现役军人、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老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免收门票,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免收门票。对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在校学生、60周岁(含60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实行半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在校学生实行免费开放。

  (二)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是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或持有如佛道教在家信徒的居士证、皈依证等宗教信教凭证的群众,凭有效证件进入景区前往宗教活动场所免收门票。

  (三)本条(一)、(二)款规定优惠的政策仅限于门票价格,鼓励各地及景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扩大优惠范围及标准。

  (四)法律法规对门票价格优惠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参照上述规定对儿童、学生、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实行门票价格优惠。具体优惠幅度和优惠方式由景区自主确定并在售票处显著位置公布。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景区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景区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景区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收费依据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

  第二十条 景区内其他各类服务收费项目应单独销售,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

  第二十一条 景区的门票价格应当印制在门票票面的醒目位置,严禁用加盖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

  第二十二条 景区不得区别境内和境外游客、本地和外地游客等设置歧视性门票价格。

  第二十三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需情况自主确定,各级价格部门应当引导经营者合理确定票价水平,加强价格自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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