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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2016

  《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正式出台,以后凭借一张“房票”,被征收人可在我区各安置小区和指定商品房中选择安置。

  房票安置是指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暂行)》(简称《指导意见》)和各项目建设指挥部制定的《补偿方案》的补偿安置标准和方式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将安置面积转换为房票方式进行安置。

  需要注意的是,被征收人凭房票在原意向安置小区完成“保底”安置后,剩下面积在服从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方可到全区各个安置小区选择安置房、配套店面、停车位或购置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房票安置

  房票安置是指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暂行)》(简称《指导意见》)和各项目建设指挥部制定的《补偿方案》的补偿安置标准和方式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将安置面积转换为房票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人凭房票在原意向安置小区完成“保底”安置后,剩下面积在服从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方可到全区各个安置小区选择安置房、配套店面、停车位或购置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房。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以民为本、方便群众”的基本原则,广泛征求被征收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各级各部门意见,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房票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被征收人的权益。

  第三条 实施单位

  按照“属地负责安置”的原则,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作为房票安置的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票安置工作,被征收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相关工作。区直相关部门、区属国有公司、安置房建设管理单位、征收服务公司等与回迁安置工作相关的单位应积极参与相关工作。

  第二章 前期工作流程

  第四条 机构组建

  区管委会成立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区回迁安置协调指导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制定政策、业务指导、跟踪督查工作。各片区项目指挥部成立房票安置实施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完成房票安置工作。

  第五条 信息核对

  房票安置实施机构在房票安置之前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征收服务公司等单位,对安置在本辖区范围内安置小区的被征收人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汇总,形成回迁安置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 初步结算

  房票安置实施机构根据经核实的被征收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简称《补偿协议书》)相关信息,组织征收服务公司进行初步结算,制作《初步结算清单》。

  第七条 面积测量

  安置房、配套店面、停车位的面积,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房产测绘规范进行测量,将测量结果提供给房票安置实施机构。

  第八条 安置小区价格评估

  安置房、配套店面、停车位的评估价,由具有房产评估资质的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房产评估规范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确定安置房单价及安置小区配套店面、停车位定价的参考。

  第九条 房源汇总

  房票安置实施机构负责牵头组织安置房建设管理单位,汇总本片区范围内安置小区(含安置房房源、户型、配套店面和停车位等)详细资料,制作《安置房户型图册》及各种平面图。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负责汇总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楼盘的房源信息及相关工作。

  第十条 信息公布

  房票安置实施机构在开展房票安置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及被征收人公布房票安置工作所涉及的相关信息:

  (一)《房票安置办法》及相关程序;

  (二)选房顺序号名单;

  (三)安置房房源户型图;

  (四)安置小区配套店面、停车位相关信息;

  (五)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房楼盘名单、位置、户型、价格等信息;

  (六)参与房票安置的金融机构及相关信息;

  (七)被征收人参加房票安置应携带材料及注意事项;

  (八)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十一条 房票领取

  (一)已领取选房顺序号的被征收人房票领取。被征收人凭身份证、《补偿协议书》、选房顺序号,在房票安置实施机构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房票。

  (二)新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房票领取。被征收人凭征收单位规定的相关手续直接领取房票进行安置。

  第三章 房票使用规则

  第十二条选房顺序号应用规则

  (一)被征收人在原意向安置小区安置的。按原已领取的选房顺序号先后顺序进行选房安置。(二)被征收人跨区安置的。待跨入的安置小区的原意向被征收人全部选房结束后方可选房。跨入同一安置小区的被征收人,以抽签方式决定选房顺序。

  第十三条 原意向安置小区安置规则

  被征收人在原意向安置小区实行“保底”安置,“保底”安置应与原意向安置小区可提供的户型面积相对应,安置面积应达总面积的50%以上,剩余部分方可选择跨区安置,也可选择安置小区配套店面、停车位和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房。

  第十四条 跨区安置规则

  (一)选择跨区安置的,以跨入的安置小区提供的现房房源为限,安置完为止。

  (二)跨区安置面积调节系数为:被征收人从其他安置小区跨入竹园安置小区的,按1:0.8安置;从竹园安置小区跨入其他安置小区的,按记载在竹园安置小区安置的面积安置。除竹园安置小区外,其他安置小区之间相互跨区安置的,按1:1安置。

  (三)选择跨区安置的,只能选择所跨入安置小区的现房,不得选择期房。

  第十五条 安置小区配套店面、停车位和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房安置规则

  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之后剩余面积折算成房票金额,可与安置小区配套店面、停车位和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房对抵结算。一个选房顺序号原则上只能兑换一间安置小区配套店面和一个停车位,按兑换时间顺序换完即止。

  第十六条 放弃安置处理规则

  被征收人放弃安置的,按《指导意见》规定的“货币补偿”标准执行,不得按安置小区的房屋评估价兑换现金。

  第十七条 上靠、扩购规则

  以《补偿协议书》为单位,每户(宗)只允许上靠、扩购一次。安置面积(含选房后剩余面积)在30㎡以上的,因安置房户型等原因导致与安置面积不匹配的,最多允许上靠10㎡,如需继续扩购的,允许扩购至可提供房源最接近户型。

  第十八条 使用期限

  按房票安置实施机构每批次正式选房截止日期,房票使用有效期6个月。超过6个月期限,房票作废,取消被征收人所有优惠待遇,由房票安置实施机构另行调配安置。

  第四章 选房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 组织预选

  在正式回迁安置前,由房票安置实施机构组织预选。预选安置房房源面积(期房面积以规划设计图作为参考)、套数原则上按1:1.2比例提供,房票安置实施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微调。预选只选户型,不选择安置房具体楼层位置。预选顺序按先“保底”后跨区再配套店面、停车位和参与房票安置商品房。原则上按先选“大户型、大面积”后选“小户型、小面积”的顺序进行,安置结算时按先产权调换后照顾购买顺序进行。在预选期间出现房源供需矛盾时,房票安置实施机构要及时进行指导和调整,直至房源供需矛盾解决为止,并汇总制作预选材料。

  第二十条 正式选房

  房票安置实施机构根据预选结果,结合可供房源实际情况,组织正式选房。正式选房只选现房,不选期房,期房正式选房日期以房票安置实施机构公告或通知为准。被征收人持房票、预选确认单、《初步结算清单》等相关选房材料,参加正式选房。正式选房是对预选户型和楼层位置进行确认,原则上不得更改预选结果。选房结束后,被征收人应当场办理财务结算、签订安置协议、结清款项、办理交房手续等,相关职能部门要限期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章综合结算

  第二十一条 房票结算

  (一)全部选择安置小区安置的(含上靠及扩购):被征收人应缴纳金额=应交补差价+照顾购买总价+上靠及扩购总价-《补偿协议书》中待结算款项金额;

  (二)部分选择安置小区安置,部分放弃安置的:1、选择安置房部分被征收人应缴纳金额=安置部分应交补差价+安置部分照顾购买总价-《补偿协议书》中待结算款项金额;2、放弃安置部分被征收人可领回的款项,按《指导意见》规定的“货币补偿”标准执行;3、上述两项可对抵结算。

  (三)部分选择安置小区安置,部分选择安置小区配套店面、停车位和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房的:1、被征收人按《初步结算清单》全额缴纳初步结算款目;2、用于购置安置小区配套店面、停车位和参与房票安置商品房房票金额=(安置总面积-已选择安置房总面积)×意向安置小区评估单价。

  (四)选择部分现房部分期房安置的,仅对现房部分进行结算。

  第二十二条 临时过渡费结算

  以房票安置实施机构公告或通告规定的正式选房截止日起,按原《指导意见》规定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再发放6个月作为奖励。选择部分现房部分期房安置的,临时过渡补助费应扣除现房部分面积。

  第六章 优惠措施

  第二十三条 优惠待遇

  选择安置小区安置且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并完成选房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以下优惠待遇:

  (一)上靠面积优惠购买。被征收人选择安置小区安置的,以《补偿协议书》为单位,按《指导意见》的规定每户(宗)上靠面积在10㎡以内的部分,以3500元/㎡优惠价购买;

  (二)扩购优惠。以《补偿协议书》为单位,属于“单户(宗)单套”扩购的,10㎡以上扩购部分按市场价8折优惠;属于“单户(宗)2套及以上”扩购的,10㎡以上扩购部分按市场价9.5折优惠;

  (三)契税返还补贴。选择安置小区安置的被征收人,可持缴纳契税的税收完税凭证,向区财政部门递交契税补贴申请,经房票安置实施机构审核后,由区财政给予100%返还补贴;

  (四)“零头”部分合并安置。被征收人选房后剩余面积在30㎡以下(含30㎡)的“零头”部分,允许被征收人之间以资格转让的方式,一次性合并安置;

  (五)信贷政策优惠。由商业银行提供优惠的信贷产品,供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第七章 制约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未按要求配合安置的处理方式

  被征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票安置实施机构另行调配安置,自当批次正式选房截止日起停止发放临时过渡费: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房票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参加预选的或预选后不配合房票安置实施机构户型调整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参加正选的;

  (四)在选房当日未按规定签订《安置协议书》的;

  (五)在选房当日未按规定签订《财务结算表》的;

  (六)在规定时限内未结清安置房应补差价款的;

  (七)拥有过渡房不签订《过渡房清退承诺书》,或者不按约定期限拆除自建的过渡房的;

  (八)其他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房票安置实施机构要求配合完成相关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 正式选房延误的处理方式

  被征收人正式选房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愿放弃当日选房,按延误选房处理:

  (一)未按要求提供正式选房应提交相关材料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选房现场进行选房的;

  (三)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部选完安置房的;

  (四)无正当理由对预选结果不认可的。上述延误选房对象均安排在当批次最后一日选房。若当批次出现多位延误选房的被征收人,则采用抽签方式决定选房顺序,不按时参加抽签的取消选房资格,由房票安置实施机构另行调配安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适用对象

  (一)平潭综合实验区成立以来项目建设需要被征收的房屋。

  (二)经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的可依照或参照项目建设需要被征收的房屋。

  第二十七条 特殊情形

  本安置办法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由房票安置实施机构提出处理建议意见,经平潭县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初审,报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平潭县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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