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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最新解读

  为规范河南现货交易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河南将对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加强监督管理,10月25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今后,河南新设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主发起人为第一大股东,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省政府负责设立审批

  《办法》规定,省政府负责全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设立审批,建立交易场所风险处置协调机制,协调和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辖市政府做好交易场所的监管和风险管控工作。同时,授权省商务厅为全省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发展规划、准入管理、日常监管、统计监测、违规处理等工作。

  各省辖市政府按照属地责任,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现货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风险防控和处置责任。

  新设交易场所有哪些条件?

  根据《办法》,河南新设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收货币资本。主发起人为第一大股东,且为资信良好、管理规范的企业法人,近两年企业连续盈利,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违规记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从事现货交易相关行业从业背景及经验,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及违法违规记录,具有符合任职资格的条件。《办法》规定,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权比例不超过35%,同时应具有与开展商品现货交易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配套仓储物流设施,具备安全、稳定、可靠的交易信息系统。

  省内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确有必要设立分支机构的,需按照新设交易场所有关规定报省政府审批。

  申请流程怎么走?

  《办法》要求,新设交易场所的主发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辖市政府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省辖市政府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风险承诺保证书会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省商务厅。

  省商务厅负责对拟设现货交易场所规划、申请人资质、交易品种、现货交易业务规则、交易场所及配套设施、风控制度及措施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就市场交易规则、交易资金监管等内容,分别征求河南证监局和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

  河南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现货交易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加快推行现代流通方式,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精神及《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2013年第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运用互联网技术为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省外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不包括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和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

  本办法所称商品现货交易,是指通过协议交易、单向竞价交易方式,以实物商品或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为交易对象进行的大宗商品交易行为。

  本办法所称协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交易标的物交收为目的,采用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约定立即交收或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交易方式。

  本办法所称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方式。

  第三条 省政府负责全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设立审批,建立交易场所风险处置协调机制,协调和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辖市政府做好交易场所的监管和风险管控工作。

  授权省商务厅为全省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发展规划、准入管理、日常监管、统计监测、违规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省辖市政府按照属地责任,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现货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风险防控和处置责任。省属企事业单位发起设立交易场所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由发起单位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第五条 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应当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上线交易品种以促进本省具有比较优势产业发展的生产生活资料为主。现货交易场所交易的实物商品应当符合现行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担保责任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商品现货市场行业发展规划和审查标准,使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设立与监管能力及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第七条 新设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收货币资本。

  (二)主发起人为第一大股东,且为资信良好、管理规范的企业法人,近两年企业连续盈利,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违规记录。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从事现货交易相关行业从业背景及从业经验,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及违法违规记录,具有符合任职资格的条件。

  (四)股权适当分散。其中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权比例不超过35%,其余股东股权比例不超过20%,股东用于出资的资金必须是自有合法资金。

  (五)具有与开展商品现货交易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配套仓储物流设施,具备安全、稳定、可靠的交易信息系统。

  (六)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制度和风险防控制度,公平公正的交易规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设立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包括拟设立交易场所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交易品种、交易方式、交易结算、交收、信息物流及仓储等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

  (二)工商登记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设立交易场所的目的、依据、可行性和必要性、交易品种设计分析、同业状况及市场前景分析、风险控制能力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及社会经济效益分析等。

  (四)交易场地及仓储物流设施、交易系统等配套设施情况。

  (五)章程草案。

  (六)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包括:交易品种及交易规则、交易管理制度、会员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金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七)发起人基本情况。包括:主发起人企业基本情况简介;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暂未三证合一的企业须持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出具的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未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公检法司机关违法、违规处罚的承诺书;股东的基本情况、资信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八)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及证明材料;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及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书。

  (九)股本结构及发起人出资承诺书、出资人协议书

  (十)拟加入会员名单。

  (十一)省辖市政府或省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及风险承诺保证书。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新设交易场所的主发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辖市政府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省辖市政府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风险承诺保证书会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负责对拟设现货交易场所规划、申请人资质、交易品种、现货交易业务规则、交易场所及配套设施、风控制度及措施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就市场交易规则、交易资金监管等内容分别征求河南证监局和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

  新设商品现货交易场所主发起人为省属企事业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和风险承诺保证书,报省商务厅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条 申请人持省政府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相关手续完备后,应当将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行开户信息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验资报告等资料分别报所在地省辖市政府、省商务厅备案。

  第十一条 省内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确有必要设立分支机构的,需按照新设交易场所有关规定报省政府审批。省外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持所在地省级政府批准文件,按我省新设交易场所申请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有下列事项之一的,需经所在地省辖市政府或省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送省商务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一)新增或变更交易品种;

  (二)调整经营范围或变更经营规则;

  (三)分立或合并;

  (四)5%以上股权及股东变更。

  第十三条 交易场所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报经所在地省辖市政府或省主管部门和省商务厅核准备案:

  (一)变更名称、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在保有不低于设立交易场所实缴注册资本限额外,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四)修改章程;

  (五)撤销分支机构;

  (六)变更交易保证金第三方存管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