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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16全文

时间:2022-01-16 07:00 政策法规

    为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住房公积金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工作透明度,现将《武汉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6年11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武汉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

  武汉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满足职工多元化的缴存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以及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以下简称个人自愿缴存者)是指包括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年满16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个人。

    第三条 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缴存放宽,提取从宽, 互助前置,存贷挂钩,支持刚需,利率法定,独立核算”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网点,负责受理、审批个人自愿缴存者的开户、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业务。

    第五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在开户登记时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六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由个人自行确定,但每次缴存额不得低于湖北省最新规定的我市中心城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6%。缴存方式上,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年缴存,也可趸缴。

    第七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第八条 无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自愿缴存者可自由提取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办理提取时,由个人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或委托银行办理。

    第九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后,购买首套基本住房时,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根据个人收入水平、社保缴费情况、所购住房房价等因素进行核定。贷款额度=缴存职工公积金的余额积数*0.0125,并不得大于公积金余额的5倍,也不得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利率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个人缴存者获得公积金贷款后须按月归还贷款本息,不得提取和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可以用于结清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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