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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求职须知的劳动法知识

  大学毕业了,很多大学生出来实习,在找工作的过程中又会遇到很多问题,为了让同学们在求职过程中维护好自己的权益,这里为大家整理了几条有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所需要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知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试用期与见习期/实习期的区别

  什么是试用期

  根据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试用期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有无试用期和试用期的长短,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协商。毕业生若签了就业协议,会在就业协议中进行约定。

  什么是见习期/实习期

  所谓“见习期/实习期”,并非法律上的概念,一般是专指尚未毕业的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学生在用人单位见习/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还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二者之间问题的解决依据尚不能援引《劳动法》。

  关于“见习期/实习期”,首先,它与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试用期”不同,它并不是一个法律层面的概念。见习期/实习期一般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但从性质上看,见习期/实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只不过它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试用期”。一些比较宽容的单位将未毕业应聘者的实习期算进试用期,这样一旦毕业就可以直接转正,从某种方面来说能够令新进员工产生对公司的信任。

  实习协议、就业协议、劳动合同的区别

  大学生毕业前后往往要签署三份协议:实习协议、就业协议、劳动合同,但是不少学生都不能区分三份协议的特点和效力,这也造成了很多学生由于缺少这方面的知识,进入企业实习吃亏。下面就为大家讲解这三者之间的区别。

  实习协议

  实习协议是指在校学生通过参加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进行实践学习,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毕业前,学生有意实习,单位接纳实习,双方可签订实习协议,进入实习阶段,而实习阶段的主要目的是实践学习,仅是发挥自身才能,供双方加深了解的机会,并不代表未来会建立劳动关系。

  就业协议

  就业协议是指在校学生毕业前与学校、用人单位三方签订的协议,目的在于约束学生和用人单位在毕业后建立劳动关系;实习结束后,实习协议就无效了。如果双方有意建立劳动关系,则签署就业协议,除非一方毁约,否则就业协议的归宿就是劳动合同。学生毕业后到单位报到,签署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失效。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签署劳动合同后,就是正式员工了。

  三份协议的对比

  实习协议、就业协议的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应直接诉请到法院,法院处理的依据是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律,不适用劳动法,不受劳动法的特别保护;而劳动合同的签订即意味着劳动关系的建立,如发生纠纷,则应先诉至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及法院处理的依据是劳动法。

  在实习期间学生并不能享受到工资、最低工资、工伤、社会保险等劳动法法定的保障,双方权利义务基本靠实习协议来自行约定,受教育法规及民事法规的保护。而就业协议指向未来劳动合同,所列明的未来劳动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劳动法,但为保障劳动关系的建立则可约定违约金,如学生未到单位报到则应支付违约金并签署解约协议以便于下一次就业。

  为了方便大家更深入的了解该方面的知识,以下列表简述三份协议的不同之处: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法律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而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

  主体要求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

  主体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这种隶属关系。

  合同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报酬原则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分辨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虽然是一字之差,本质还是相差十万八千里的。

  实习生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补充问题

  在实习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伤害。那么实习生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详细解答

  第一,实习生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及劳动就业保障范围都作了明确规定,而依据该条规定,实习生并不符合“劳动者”定义的条件。他们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实习的本质只是课堂教学内容的延伸,并不会因学习场所的改变而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实习学生不能算作我国《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者。

  第二,实习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受偿主体资格,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对象是用人单位与其有劳动关系的职工。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能够依法享有劳动权利能力、能独立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并建立身份隶属关系、以自己的劳动报酬获得报酬的自然人。而实习生本质是学校的学生,没有与该公司建立起劳动关系,不属于该公司的职工,因此,实习生不属于工伤保险赔偿的受偿主体,相应地他们在实习期间遭受伤害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民事侵权纠纷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