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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维权日知识竞赛培训试题

时间:2020-04-04 17:02 职场维权

  为大家带来的是3.15消费者维权日知识竞赛培训试题,欢迎阅读参考。

  一、 单项选择题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对象是下列哪项?

  A. 消费者为生产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B. 各商家为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购销关系

  C.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D. 消费者为营利而进行的购销活动

  答案:C

  解析: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多少天内向上一级机关作出复议?

  A. 10日内

  B. 15日内

  C. 30日内

  D. 3个月内

  答案:B

  解析: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1条。该条规定:"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多少倍?

  A. 1倍

  B. 2倍

  C. 3倍

  D. 4倍

  答案:A

  解析: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该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乾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4. 甲厂生产一种易拉罐装碳酸饮料。消费者丙从乙商场购买这种饮料后,在开启时被罐内强烈气流炸伤眼部,下列答案中最正确的是哪项?

  A. 丙只能向乙索赔

  B. 丙只能向甲索赔

  C. 丙只能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其确定向谁索赔

  D. 丙可向甲、乙中的一个索赔

  答案:D

  解析: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该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5. 消费者王某在购买商品后,发现商品存在瑕疵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A. 王某只能向该商品生产者主张赔偿

  B. 王某可以向该商品的销售者主张赔偿

  C. 王某既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D. 若销售者有证据表明该瑕疵是在销售过程中其他销售者所致,有权拒绝赔偿

  答案;B

  解析: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第35条。

  二、 多项选择题

  1.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哪几种途径解决?

  A.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B.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C.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D.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答案:ABCD

  解析: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该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

  A.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2倍

  B.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D.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答案:CD

  解析: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第51条,第45条,第52条。

  3.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负下列何种责任?

  A. 停止侵害

  B. 恢复名誉

  C. 消除影响

  D. 赔礼道歉

  答案;ABCD

  解析:见《消费乾权益保护法》第43条,该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4. 生产者在下列哪种情况下不对消费者负责赔偿?

  A. 消费者从销售者处购买的化妆品不具有包装上标明的使用效果

  B. 某人从生产者处盗窃其开发中的高压锅样品,在使用时被炸伤

  C. 因销售者贮存不当致使药品变质而使某患者服药后过敏

  D. 消费者使用产品后发生不适,但现在科学技术无法证明产品与不适之间的关系

  答案:ABCD

  解析: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第7条,《产品质量法》第29条,第30条。

  5. 贾小姐可通过下列哪些途径解决自己与该超市的争议?

  A. 与经营者协商调解

  B.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C.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D. 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ABCD

  解析: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该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呆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或者协商调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quot;本案的消费者贾小姐与该超市的经营者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反映,如消协调解不成,则贾小姐可以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如能与该商家达成仲裁协议,也可以提请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三、案例分析

  1 案例消费者有维护尊严权吗

  某自选商场是北京一家大型的自选超市,1994年1月3日李某(学生)去该超市购物,上午十时,当李某欲从珠宝店出来时,服务员张某挡住了他的去路,张说:"我怀疑你拿了本店的手饰,能否让我看看。"当即遭到李某的断然拒绝,张说:"看你贼眉鼠眼的样子,就知道不是好人,做贼心虚吧!

  张某遂叫保安人员,将李某强拉到保卫室,由超市的女工作人员对李的大衣口袋及裤兜进行检查,没有发现超市的手饰,便放走了李某,李某很气愤,遂于1994年2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声称自选超市侵犯其名誉权与人身自由,要求自选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李某损失。

  [问题]

  1. 消费者享有的维护尊严权的含义是什么?

  2. 本案中的自选超市是否侵权?

  [分析]

  1.消费者享有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清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

  3. 本案中自选超市对消费者身体擅自搜查,肆意侮慢,并限制李某自由达半小时之久,侵犯了李某的人格尊严,是严重的侵权行为。自选商场应公开向李某赔礼道歉,赔偿李某精神补偿费。

  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的规定,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可见本 案中自选超市还可受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

  案例2消费者享有保障安全权

  北京某服装公司从浙江村服装交易市场批发来的"洋洋"、"亚细亚、""优旎、""京美"4钟牌子的羽绒服,每件售价均为398员。经北京技术监督局检查大队检查,发现标着含绒量60%的羽绒服内只有一些碎毛片、毛屑、纸屑,并散发出刺鼻的气味。按照国家规定,羽绒服内含绒量应达到45%以上。该公司出售的羽绒服中几乎没有绒质。且清洁度极差,耗氧指数过规定,极易滋生细菌,对人体产生多种危害。

  [问题]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什么权利?对某服装公司应如何处罚?

  [分析]

  人身安全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首先考虑的是商品和服务的安全因素卫生。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保障安全权,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之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本案中某服装公司销售劣质羽绒服,一方面在经济上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由于羽绒服充填的"垃圾"可能使购买衣服的消费者感染病毒,损害健康。

  对于某服装公司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商品,有关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案例3 小孩是消费者吗?

  2003年8月7日下午,刚满月的婴儿小强被妈妈抱着一同乘坐巴士汽车。但是由于巴士公司之前没有进行运行前的检查,导致刹车失灵,整车翻倒在路边。而小强也因为这一行为,导致轻微脑震荡并有部分擦伤,在医院住院一周并花费7000元。那么,小强能作为消费者去告巴士公司吗?

  根据前面我们对消费者下的定义,只要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都是消费者,小孩当然不例外,都能够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我国的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本案中小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具有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当然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各项权利。但是,众所周知,婴儿由于身体和智力的限制,没有能力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所以只能由小强的父母来代为履行权利。需要明确的一点是,不能因为小强没办法自己行使权利而否认其消费者地位。可见,本案中,小强是消费者,应当由其作为原告,并由其法定代理人(如其父亲)代为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