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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消费者维权日是什么时候

时间:2020-06-03 07:01 职场维权

  为扩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现称国际消费者协会)于1983年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2017消费者维权日是什么时候

2017消费者维权日是什么时候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定于每年的3月15日,最先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中国消费者协会

  1、基本介绍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体性社会团体。它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从这一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协会也都要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运用各种方式介绍消费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唤醒、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2000年“3.15”标志的期间,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3.15标志”。它是中消协推出的一种信誉认证,是对所有行业,商品、服务质量上乘,接受消费者协会调节的骨干企业的认可和证明。任何产品申请使用“3.15标志”,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考察审核程序,从而确保“3.15标志”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3.15标志”以中国消费者协会会徽图形为上方图形,同时加注“3.15”字样。此标志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优质商品或服务的一种认可和证明,二是使企业履行做出的承诺:即发生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时,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协商不成,经经营者自愿接受消费者协会的调节意见,以避免小额争议久拖不决。

  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3.15标志”的目的有四:一是便于更有效地解决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从而使消费者协会能更好的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二是对优质商品及服务的一种证明,便于消费者择优购买;三是通过使用便于识别的统一标识,帮助广大消费者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行之有效地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安全、健康消费;四是有利于扶优限劣,增强企业竞争力。

  2、主要职责

  内容:

  ⑴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

  ⑵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⑶使消费者取得充足信息,使他们能够按照个人愿望和需要作出掌握情况的选择;

  ⑷消费者教育;

  ⑸ 提供有效的消费者赔偿办法;

  ⑹有组织消费者及其他有关的团体或组织的自由,而这种组织对于影响到他们的决策过程,有表达意见的机会。在中国,消费者保护的内容主要是:了解权、选择权、安全权、索赔权、监督权、批评与建议权等。上述方面主要是根据消费者消费过程的特点及需要提出来的,也是各国从事消费者保护的思想和实践经验总结

  形式:

  ⑴国家监督。通过在设立必要的机构、实施对消费者保护。联邦贸易委员会,该委员会内设消费者保护司,该机构起着充当消费者辩护人的作用,并在消费者保护、贸易管制和帮助消费者起诉方面向公众提供信息。其次,通过健全立法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包括在解决纠纷的方法上和诉讼程序上消费者提供方便。

  ⑵行业监督。为了维护自己的声誉,制定行业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虽然其本质在于维护本行业业主的利益,但其客观上也能起到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作用。

  ⑶社会监督。主要是通过消费者组织实现的。西文各国这种组织很普遍,它在一些国家已经发展成为一种职业性的组织了。

  任务:

  ①受理消费者的申诉;

  ②给消费者提供咨询;

  ③对不法商人有起诉权;

  ④ 通过自己的出版物,公布一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

  ⑤支持和代理消费者进行索赔和谈判;

  ⑥为政府提供建议;

  ⑦通过自己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和检验;

  ⑧开展消费者教育活动。

  这种通过消费者组织所实施的监督,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影响很大,其活动越来越系统化、正规化,不同程度地得到各国政府的支持,对不法生产者、经销者有很大的威慑力量。

  国际监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的扩大,消费者利益受损害的问题已经越出国界,成为一种国际现象。这就需要各国政府、各国保护消费者组织的配合与合作,采取联合行动抵制有损消费者利益的不法 经营活动,如国际反冒牌货联盟等的活动。国际监督还不很有力,但通过加强国际监督,实施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

  3、国外发展

  日本是较早通过系统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之一。1968年日本颁布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基本法》对消费者的自我保护、防止哄抬物价和抑制通货膨胀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印度也早已制定和实施了《生活必需品法》、《打击伪劣食品法》、《药品法》和《商品重量法》等一系对法规。印度中央、邦和县三级政府还成立了处理消费者投诉的专门委员会。

  澳大利亚政府建立了一套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体系。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有《贸易准则法》、《版权法》、《商标法》和《价格监督法》等。

  美国消费者联盟于1936年成立,现拥有工作人员258名。设有三个倡议办公室,代表消费者在立法、司法、制定规章方面提出意见。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后,每年的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都组织全国各地的消费者举办大规模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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