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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险能代替工伤保险吗?

时间:2021-01-19 07:00 社保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

  意外伤害险能代替工伤保险吗?

  一方面,工伤保险不能替代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统一管理,不具有赢利性质。《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仅仅属于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的特别福利,公司无权以已经为你们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自行免除办理工伤保险的强制性义务。

  另一方面,发生工伤,公司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各地区相关部门要在国家的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即我国虽不排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甚至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但其只能是一种补充。如果用人单位只为员工参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客观上仍属于未办理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的范围

  工伤保险是对在特定的条件下,为发生伤害的职工提供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认定的条件主要从几个方面考虑:尽可能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合我国基本国情。

  以这三个方面为基本点,确定认定工伤范围,具体表述为:

  (一)在工作时是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里、在规定的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时间、地点、原因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是指在时间和原因方面扩展它的合理外延,即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诸如运输、清理、备料、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服等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的,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本人职责范围内的行为受到他人暴力伤害的。这要严格地与违法、侵犯人权和斗殴而造成的个体伤害相区分。对于因工作原因引起的,但对不具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条件的,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应按民法的规定去调整。

  (四)因工作原因患职业病的。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在其他的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的有毒有害环境而引起的疾病的。本条例所称的职业病是指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类型。关于职业病的界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其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五)因工作需要外出,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是指职工因工作需要按照工作计划或上级安排到工作区以外的地方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因为工作的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在发生事故中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的。要具备上下班途中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两个条件。其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上班或下班的合理路线和合理的时间内的途中。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是指国务院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或者针对本地区的特殊情况通过行政法规规定的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