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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2016

时间:2021-08-09 07:00 职场维权

  为提高被征地农民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市区城镇化建设,全面落实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结合我市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对象范围

  (一)2011年1月1日以后市区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可直接将征地安置费、耕地补偿费转换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二)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以上且具备扬州市市区户籍的被征地农民(指已签订征地安置补偿协议)和失地农民(指人均0.1亩以下),可申请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包括以下人员:

  1、已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并按月享受退休金(养老金)的人员;

  2、征地安置就业,且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满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3、征地安置就业,因本人原因被单位开除、除名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4、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具有正式工作的人员;

  5、户籍迁出扬州市区的人员;

  6、婚迁以外因投资、引进人才、投靠亲戚、挂靠户口、转包(租)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原因迁入的人员;

  7、服刑劳教在押和外逃期间的人员;

  8、出国(境)定居的人员。

  三、参保的具体办法

  (一)截止2010年12月31日前,男不满65周岁、女不满60周岁,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从2010年12月向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10年(即为120个月),缴纳起始年龄不得早于16周岁,高中或中等以上学校毕业的应从毕业后起算。

  (二)截止2010年12月31日前,男65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女60周岁以上不满65周岁,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从2010年12月向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10年(即为120个月)。若男到达70周岁、女到达65周岁时,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在此次办理参保时,根据年龄情况由本人一次性补足所差的缴费年限。

  (三)截止2010年12月31日前,男70周岁以上、女65周岁以上,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从2010年12月向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0年(即为120个月)。同时,可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5年(60个月)。

  (四)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办法参保登记缴费后计算缴费年限,在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前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连续计算。在2001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已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此次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年限有重叠的,本次缴费年限可从2000年12月底向前缴纳直至1996年1月止。

  四、缴费标准

  (一)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10年(120个月)的标准为28187元/人。即:

  1、2005年之前缴费年限的,一律按2005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最低缴费基数(1048元/月)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20%)计算基本养老保险费。

  2、2006年至2010年期间缴费年限的,按同年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计算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费率为20%,其中8%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12%由市、区两级政府承担(不含邗江)。

  被征地农民有征地个人账户资金的,用于冲抵个人承担部分,不足部分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剩余部分应用于个人补缴或续缴。失地农民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应书面申请承诺对土地回征时,不再有新的要求,享受被征地农民同等政策。所在村组土地,由所在地区以上政府依法收回。

  (二)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扬州市区2011年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数1794元/月,缴费费率20%,其补缴资金由本人一次性趸缴。

  对男70周岁以上、女6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本人需一次性补缴5年(60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标准为:21480元/人。

  考虑年龄因素,以2010年12月31日为时点,男超过70周岁、女超过65周岁的,每超1岁(12个月),其个人补缴缴费标准递减800元/人·岁,递减至男80周岁、女75周岁止。

  补缴标准递减差额部分由市、区政府分担(不含邗江)。

  五、退休条件

  (一)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时,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经向前缴费10年后,本人应继续按市区灵活就业人员规定缴费,到达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且连续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

  (二)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时,男55周岁以上不满65周岁,女50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的,经向前缴费10年后,本人继续按市区灵活就业人员规定缴费,且连续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

  (三)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时,男65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女60周岁以上不满65周岁的,经向前缴费10年后,继续按市区灵活就业人员规定缴费,到达男满70周岁、女满65周岁时,且连续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

  (四)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时,男70周岁以上、女65周岁以上,经向前缴费10年。同时按市区2011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60个月),即可办理退休手续。

  六、养老金待遇

  (一)参保后的被征地农民,符合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养老金待遇。其待遇计发办法按照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终止原保障关系。2011年退休后的养老金调整,从2012年起依据国家和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参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不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补助费。

  七、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成立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土、公安等部门和各区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组织领导,解决政策制定及落实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各区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筹推进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二)各区应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并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宣传、推进和协调。邗江区按本办法规定和原则,制定贯彻细则,报市政府备案后统筹实施。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市区被征地农民参保操作办法、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工作流程、工作制度(例会制度、会办制度、督查制度)及数据统计汇总等工作。区级国土、公安、人社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核工作小组,组织国土所、派出所,劳动保障所共同开展被征地农民的身份认定、个人基本信息、生存状况、户籍情况以及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参加情况的比对等审核工作。

  (四)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资金的管理,开设财政专户,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参保资金的归集、缴库工作。

  (五)市社保中心负责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缴费、人员建档等工作,开发启用相应社保软件系统,专门管理。邗江区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采用统一软件规范有关数据。

  (六)各区乡镇(街道)以及所属劳动保障所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申请受理、资格报审、资金解缴、个人档案保存、退休报审等工作。

  八、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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